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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肖像授權同意書3個規劃重點,避免肖像權提告碰壁!

肖像授權同意書

商業廣告行銷過程中,時常使用模特兒影像作為廣告素材,需要行銷公司(廠商或攝影師)與模特兒共同努力來完成。行銷公司(廠商或攝影師)擁有「著作權」,模特兒則擁有「肖像權」,行銷公司(廠商或攝影師)擔心創作受模特兒主張肖像權而影響素材使用,模特兒則擔心其肖像遭行銷公司(廠商或攝影師)不正當或授權外使用。這時候就需要一份好的肖像授權同意書,來調和雙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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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肖像授權同意書內容

嚴格來說,「肖像授權同意書」牽扯到兩個議題,一個是「肖像的製作」,另一個則是「肖像使用的授權」。前者著重於「著作權」,後者著重於「肖像權」,理應好好釐清。

(一)「肖像的製作」通常涉及下列細項內容:

  • 拍攝的時間、地點、形象(包括彩妝、服飾、姿勢等)
  • 彩妝及服飾等合作廠商的指定
  • 被拍攝者的薪水(車馬費、治裝費、通告費)
  • 拍攝內容、規劃內容、作業流程是否應予保密
  • 著作財產權的歸屬
  • 著作的使用授權

(二)「肖像使用的授權」則涉及下列細項內容:

  • 授權使用肖像的期限
  • 授權使用肖像的範圍
  • 授權使用肖像的方式
  • 肖像授權金的計算
  • 終止授權或授權期限屆滿的後續處理

二、肖像權授權同意書3個規劃重點

網路上有許多「肖像授權同意書」範本供民眾下載參考,但其主要問題在於內容過於簡略,加上當事人對於肖像權提告訴訟不了解,無法妥善規劃肖像授權同意書或契約的條款內容,導致將來提告遇到困難,相當可惜。以下提醒三個重點,幫助大家妥善規劃好「肖像授權同意書」條款。

(一)應釐清「車馬費、治裝費、通告費」與「授權金」

由於「肖像授權同意書」可能同時涉及「肖像的製作」與「肖像使用的授權」,如果該契約就肖像部分未單獨約定授權金,而僅約訂了一筆報酬,此筆報酬究竟是參與拍攝的對價(「車馬費、治裝費、通告費」)?抑或是「肖像使用授權」的「授權金」?還是兼具兩者?就會產生爭議。

從肖像權訴訟實務觀點,至少會造成下列影響:

  • 若約定的報酬被認定只是模特兒拍攝照片之對價,也就是「車馬費、治裝費、通告費」,很可能會認為肖像未經合法授權(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 訴 字第 1653 號 判決),法院在肖像權提告計算賠償金額時,也難以參考該報酬來進行估算,恐增加判決的不確定性。
  • 若約定的報酬被認定係兼具「參與拍攝的對價」及「肖像使用授權的授權金」性質,在肖像權提告過程(例如:授權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肖像),肖像權人主張約定報酬來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時,會被扣除所謂的「參與拍攝的對價」部分(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 上易 字第 154 號判決)。

(二)記得約定違約金,避免損害金額舉證困難

肖像權一旦受侵害,如果肖像授權同意書沒有明確約定違約金,也沒有單獨約定授權金,肖像權人要證明其受有多少損害,會變得異常困難。

肖像權人或可主張因為侵權事件,導致其他公司誤以為肖像權人是特定產品的代言人,造成肖像權人喪失其他代言的機會並減少其收入(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 勞訴 字第 113 號 判決)。但考量模特兒、藝人的收入本來就不穩定(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 上易 字第 154 號 判決),除非真的有證據顯示肖像權人因此而喪失代言機會,否則這樣的主張多半徒勞無功。

肖像權人或可提出業界的報價單,來證明其短少多少授權金(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 訴 字第 1653 號 判決)。但訴訟實務會認為肖像權的授權金因人而異,不能只憑業界報價單來證明肖像權人所受損害之金額多寡。

在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所受損害時,法院也只能依照雙方的學經歷、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等酌定肖像權人應獲賠償金額多寡,相信法院酌定出來的賠償金額很難讓肖像權人滿意。因此,最好的方式就是約定明確的懲罰性違約金,及保留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搭配單獨約定授權金),這樣才能提高獲償金額。

(三)應確認肖像授權同意書的簽約對象?究竟是行銷公司、經銷或代理商、還是原廠?

很多人以為已經簽了一份很完整的肖像授權同意書了,應該足夠保障肖像權了。

但現在商業活動分工繁雜,有時原廠只做研發及製造,銷售業務則找經銷或代理商幫忙,廣告行銷則外包給廣告行銷公司(更何況廣告行銷產業又細分為品牌顧問、整合行銷、廣告公司、社群行銷、廣電媒體等。)侵權行為人很可能不是簽約的一方,在多層分工的情況下,如何證明究竟是何人所為?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有一定難度(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 勞訴 字第 113 號 判決)。

因此,除了肖像授權同意書相關條款要規劃好,如何讓實際使用肖像進行廣告行銷的人知悉肖像授權範圍也非常重要。

依照目前法律及實務,可思考採取下列方式避免風險:

  • 在肖像授權同意書強化被授權方就授權肖像的流向負有報告及說明義務,並限制提供第三人使用的範圍,並要求被授權方交付前應向第三人說明該肖像的授權使用範圍。
  • 對第三人主張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的「使用前告知義務」來請求損害賠償。
  • 得知第三人未經授權使用肖像時,應立即發存證信函制止其使用,並與第三人洽談授權事宜

三、簽肖像授權同意書時應注意

除了條款本身應斟酌上述規畫重點,在簽約時也應該注意下列事項:

  • 肖像權人應事先了解行銷活動的性質,廠商則應了解肖像權人的外在形象及處事風格,確保個人形象、理念與行銷活動性質相符,以免事後後悔。
  • 肖像權人與廠商應充分溝通肖像授權使用的方式、活動時效等細節,以免實際使用方式與任一方的主觀預期不符,導致合作不愉快。
  • 肖像權人與廠商均應保留一份副本,避免出現各說各話的情形,徒增訴訟成本。

歸納與整理

關於肖像授權同意書,本篇提出三個重點,供大家參考:

  • 「肖像授權同意書」牽扯到兩個議題,一個是「肖像的製作」,另一個則是「肖像使用的授權」,應好好釐清。
  • 網路上有許多「肖像授權同意書」範本,但內容過於簡略,規劃「肖像授權同意書」條款時,應注意3個規劃重點:釐清「車馬費、治裝費、通告費」與「授權金」、記得約定違約金、確認肖像授權同意書的簽約對象。
  • 簽肖像授權同意書時,還要注意:確保肖像權人形象、理念與行銷活動性質相符,充分溝通肖像授權使用的方式、活動時效等細節、保留一份完整肖像授權同意書副本。

以上簡單說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由於廣告行銷、肖像授權同意書條款規劃,涉及技術性的法律專業。不論是品牌商、行銷公司、模特兒或經紀公司等,都需要聘任公司法律顧問來把關,關於行銷法律顧問的方案,歡迎直接洽談諮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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