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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網路行銷的法律紅線:避開違規陷阱的實用指南

在臺灣,保健食品網路行銷如果出現虛偽不實的宣傳、誇大療效或不當比較競品,都可能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公平交易法》或其他相關規範,導致高額罰鍰、產品下架、歇業停業等後果。主管機關(如衛生福利部食藥署、消保處、公平會)對此高度關注,每年對保健食品網路行銷查處數以千計的違規案例。本文將從五個方面討論如何調整保健食品的行銷策略,以降低虛偽不實廣告、不當比較以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的風險,同時提出符合法規的替代行銷方法,兼顧行銷效果與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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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設計與陳述調整:保健食品網路行銷合法規避風險

首先,業者須了解「健康食品」與一般所稱「保健食品」的差異。「健康食品」是指通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驗登記、取得小綠人標章的產品,其宣稱的保健功效有限於經核准的範圍(目前僅13項,如免疫調節、調節血脂等)。未經此認證的產品只能視為一般食品販售,不得宣稱任何保健功效,更不得自行標示為「健康食品」(《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

其次,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任何食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亦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所謂「醫療效能」,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5條,包括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或涉及中藥材效能。例如「防止便秘」、「治失眠」、「解肝毒」等字句在一般食品廣告中均屬明令禁止。即使產品特定成分確有科學研究支撐,未經衛福部核可該產品具有特定效果前,在廣告中提及相關療效,仍屬違法。

至於「虛偽不實、誇張、 易生誤解」,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4條第1項,包括與事實不符、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或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或刻意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且若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亦認定該品名為易生誤解。

據此,調整保健食品網路行銷宣傳用語,首要避免直接療效宣稱,其次則避免誇大不實或易生誤解。為降低觸法風險,保健食品業者應在產品設計與文案陳述上巧妙拿捏用語,合法規避宣稱紅線:

  • 避免疾病名稱與醫學用語
    保健食品包裝及網頁介紹中,不直接提及疾病名稱、醫療用語、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中藥材功效。例如,不得聲稱「治療骨質疏鬆」,可改以功能性描述如「含鈣有助於維持骨骼健康」等(需有充足科學依據且符合法規允許的營養宣稱標準及規範)。又例如,應避免宣稱「預防感冒」,而可採「滋補強身」、「多補充營養」這類較中性的說法(仍需審慎評估合法性)。
  • 不涉及維持或改變的動詞:
    禁用「預防、改善、治療、防止、增減、延遲…」等涉及「維持或改變」的動詞字眼;多使用「維持、促進、調節、幫助…」等較中性的詞彙。
  • 不提及特定器官與外觀改變
    避免出現人體五臟六腑或外觀字詞。例如,不使用「護肝」、「顧眼睛」、「豐胸」,可用較抽象的表述如「幫助維持活力」、「調整體質」、「維持健康」等。同時,產品名稱、使用說明,也應避免含有療效暗示(如「藥用」、「口服」等),以免被視為誇大或涉及療效。
  • 不使用絕對、唯一及最高級形容
    諸如「唯一有效」、「全台第一」等皆屬誇大不實。即便是形容產品品質,也應有依據地描述客觀事實,避免過度渲染。例如與其宣稱「三個月瘦17公斤」的驚人案例,不如提供一般營養成分或試驗數據,讓消費者自行評價。任何統計數據、實驗結果要麼避免使用,也應標註來源,不能斷章取義。
  • 運用創意避免踩線
    許多行銷人員會巧用諧音、色系聯想雙關手法傳達產品特色,避免直接說療效。例如,含有紅麴的產品,可以用紅色、血液意象暗示保健功能,但文案上不直接聲稱降血脂,讓消費者自行聯想。又如描寫適用族群而非疾病名稱,把「失眠者」表述為「夜貓族」、將「眼睛疲勞者」表述為「3C族群」等,以生活情境取代醫療描述。這種寫法既貼近目標客群,又相對降低直接違規風險。
  • 加註必要的免責聲明或注意提醒
    行銷人員常會使用免責聲明或注意提醒,如「本品非藥品,無法治療疾病」、「僅供參考」等,希望能降低風險。但要注意這類免責聲明或注意提醒不是免死金牌,無法掩蓋廣告內容本身的不實違法。因此,比起事後補救,事前排除違規用語更為重要且有效。

值得一提的是,申請成為合法「健康食品」也是一條出路。若產品確有實質科學證據證明功效,且公司資源允許,可考慮投入時間和成本申請衛福部的健康食品許可,取得「小綠人標章」。一旦獲准,產品即可在許可範圍內宣稱特定保健功效,合法宣傳相關效果。當然,即便如此,宣傳內容仍須嚴格遵循核准範圍,不可任意擴大功效範圍或涉及療效用語。

綜上所述,在產品文案和行銷設計上,務必牢記法規紅線:不可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更不可宣稱療效。通過調整措辭、聚焦產品價值(如品質、營養來源、適合情境),以價值和特色取勝,而非靠醫療效果博眼球,方能既吸引消費者又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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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健食品網路行銷技術層面的安排:防火牆、分站與導流策略的利弊

一些保健食品業者嘗試在技術層面採取所謂「防火牆」、「分站」或「導流」策略,期望降低母品牌直接涉入廣告違法風險。例如:建立獨立的內容網站或部落格發布產品資訊,讓該站看似與品牌官方無關;或透過第三方合作(KOL部落客、論壇文章等)進行宣傳,把流量導引至品牌購買頁面。

這類保健食品網路行銷操作試圖在人為上製造與品牌母公司的距離,以便日後若出現違規宣傳,可聲稱並非品牌官方行為。然而,主管機關對此類「防火牆」、「分站」或「導流」策略多所警覺難以真正規避法律責任

(一)官方網站偽裝部落格,責任難切割

首先,如果違規內容出現在品牌自有網站上,無論其版面多麼像獨立部落格,主管機關仍會視其為該品牌的廣告行為。只要在品牌網站上,就算寫得像網誌文章,也必須遵守食品廣告規範,否則一經查獲,罰鍰動輒自新臺幣數萬元起跳。因此,將官方網站拆分出所謂「知識分享」或「健康資訊」頻道或專欄,但內容變相宣傳自家產品功效,仍然有可能被認定為廣告而受罰。

(二)第三方KOL與部落客合作,亦有連帶風險

很多品牌採用KOL行銷或口碑行銷,希望藉由第三方代言來弱化自身責任。然而,如果品牌與KOL/部落客之間存在商業合作,那麼KOL發表的推薦文章本質上仍屬廣告,同樣受食品與公平交易相關法規管轄。

實務案例中,就有業者委託網紅宣傳益生菌食品,結果該網紅在貼文中使用了「改善過敏體質」等字眼,屬於違法的醫療效能宣稱。主管機關發現後,不但處罰了業者,也要求該KOL立即將貼文下架。即使內容發表在KOL社群媒體,只要證明是商業宣傳,業者難以撇清責任,KOL本身亦可能因為充當「廣告代言者」而受罰。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廣告薦證者(代言人)如果明知或可得知廣告不實,仍參與推薦,將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名人或專業人士代言不實廣告,甚至可能需負更高額的裁罰責任。近年多起案例中,知名藝人代言誇大療效的保健食品,事後亦遭主管機關裁罰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元。因此,想藉由名人或素人的代言違規資訊逃避法律,風險極高。

(三)境外網站或會員區,難保不受管轄

部分業者考慮將廣告內容置於境外伺服器,或需特定權限才能瀏覽的頁面(如僅對會員開放),以為可避開國內對保健食品網路行銷廣告的稽查。

然實務上,只要台灣消費者能接觸到該廣告並構成交易誘因,主管機關仍可主張管轄權。一旦有民眾檢舉或主管機關主動查獲發現,即使網站伺服器不在臺灣,也可透過跨境合作要求下架內容或懲處在臺相關品牌廠商。刻意對主管機關的IP設置訪問限制(所謂防火牆)等手段,可能被視為主觀惡意、迴避稽查,恐加重處分。

總而言之,技術層面的分站及導流安排,治標難治本。保健食品業者應認知到,法律責任取決於行為實質而非形式上的切割。在數位時代,主管機關也在與時俱進,透過網路爬梳、關鍵字監控等方式嚴查網路違規廣告。與其費心設計複雜的導流「障眼法」,不如直面法規要求,在內容本身下功夫確保合規,這才是根本之道


三、刻意規避法令的保健食品網路行銷手法裁罰案例

市場上確實出現過某些業者採取特殊保健食品網路行銷手法企圖規避法令,但最終仍被主管機關認定違法並受罰。以下舉幾個典型實務案例:

(一)「換殼公司」規避查緝,連年遭罰加重:

有些保健食品業者為了逃避累犯重罰,頻繁更換產品的經銷公司或品牌名稱,試圖以不同公司名義重新販售相同產品。以某知名生技集團為例,其明星保健食品因廣告誇大療效連續兩年高居違規榜首。該集團先前由甲公司販售該產品挨罰,隔年將員工轉移到乙公司,換個公司名繼續銷售。

主管機關查明兩家公司實為關係企業後,反而加重裁罰力度。主管機關指出,雖然違規主體從前一年的「A公司」換成「B公司」,但換殼不影響處分;對於這類刻意換公司名稱、繼續販售違規產品的不肖業者從嚴處罰。因此,透過不同品牌或公司來迴避累犯身份的作法,在實務上是行不通的,反而因惡意規避而面臨更嚴厲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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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廣告分流多品牌,本質相同受罰:

有些企業集團旗下建立多個子品牌或網站,分別主打不同通路或客群,但實際產品配方相近,且廣告話術如出一轍。如果其中一個品牌因違規被罰,改換另一品牌名再投放相似廣告,主管機關可以比對發現其共同操盤者。

例如前述案例中,同一集團旗下多項產品雖然掛不同招牌,保健食品網路行銷廣告內容皆誇大類似療效,最後被一併認定出自同一公司操控,合計裁罰上千萬元。公權力的資訊整合能力不可小覷,藉多品牌各個擊破法律的企圖,終將難以成功。

(三)偽裝使用者分享,誤導宣傳受懲:

另一類案例是企業利用消費者評價或虛構使用見證作廣告。例如早年發生的「胖達人麵包」事件中,業者找來部落客撰寫文章聲稱產品無添加人工香精,實則不符事實,結果被公平會認定為廣告不實,代言的藝人與撰文的部落客皆遭處分。

若保健食品業者故意安排所謂「試用心得」文章,暗地提供腳本讓寫手發表於論壇或社群,而內容涉及違規療效,一旦查出品牌方主導,仍會被視為廣告行為處理。

公平會過去也處理過競爭對手抹黑的寫手事件(例如:三星手機業者雇用網軍發文詆毀他牌產品),最終開罰該企業不當行為。可見,不論是假稱用戶好評或惡意比較對手,只要是企業幕後策動的宣傳手段,都難逃法網。

任何帶有蓄意規避色彩的行銷手法,一旦被揭穿,都可能被從重量處。主管機關在調查時,會綜合考量關係企業、廣告模式雷同處,以及資金、人事往來等證據來揭開面紗。保健食品業者切莫鋌而走險嘗試打法律擦邊球,否則一旦被認定「刻意規避法令」,結果往往是得不償失,不僅原違規事實受罰,更可能因保健食品網路行銷違規手法惡劣而引發社會輿論譴責,重創品牌信譽。


四、主管機關對保健食品網路行銷的態度與裁罰動向

(一)衛生福利部及地方衛生局:

衛福部食藥署和各縣市衛生局是食品廣告稽查的第一線主管機關。近年來他們積極監管,透過公布違規案例排行榜、舉辦說明會等方式,表達對不實廣告零容忍的態度。

根據衛福部公告數據,食品廣告違規每年裁處超過四千件,常見違規主題以「提升免疫力」、「瘦身減重」、「明目護眼」居前。衛生局辦案時,除了處罰事業者,也開始對參與其中的代言人、媒體加強連帶處分(如前述多位藝人及網紅被罰款案例)。

按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廣告若有不實誇大或引人誤解,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若涉及宣稱醫療效能,處罰更達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實務中,對情節重大或累犯者,常開罰數百萬乃至千萬等級罰金,同時要求立即停止刊登,情節嚴重者甚至命令歇業停業。對於換殼繼續違規者也會加強調查,確保其無法以任何形式逃避法律。

此外,衛福部定期發布「十大違規食藥廣告」名單向社會揭露違規產品與業者,形成公眾監督壓力。希望透過高額罰則與曝光,提高業者違法成本,遏止不法行銷之風。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會主要關注廣告中的不公平競爭行為,如廣告不實與不當比較。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任何事業不得對商品作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違者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此法規適用於所有商品,包括保健食品在內。如果保健食品網路行銷廣告涉及對自身或他人商品的失實比較、貶低,他也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中的不實廣告或妨礙商譽條款。

舉例而言,公平會曾處理一宗業者在YouTube發布比較廣告,誇大自家產品功能且貶損競品設計,實則斷章取義、與事實不符,最後認定該比較廣告虛偽不實、引人錯誤,對業者處以罰鍰並要求更正。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比較廣告必須有事實根據且呈現方式公允,否則即使初衷為提供資訊給消費者,也可能適得其反觸法。

對於利用競爭對手商標名稱投放關鍵字廣告等不當競爭行為,公平會近年也有開罰先例,強調此舉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如某公司擅用知名品牌名當搜尋廣告觸發詞,被罰數十萬元)。

整體而言,公平會在廣告領域與衛福部各司其職:衛福部偏重食品內容本身真實性與是否涉及醫療宣稱,公平會則兼顧廣告真假與競爭公平。兩者有時會交錯介入,但目標一致,即維護消費者免受誤導、維持公正的市場行銷環境

(三)消費者保護處及其他單位:

行政院消保處與各地消保官也關注誇大不實的廣告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廣告內容視為對消費者的契約義務,內容不實除了行政責任外,消費者還可依此要求退貨退款及損害賠償。同法第23條更規定,媒體業者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不實仍予以刊登,須與廣告主對消費者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不僅產品業者,刊載廣告的平台若未盡審查義務也可能承擔風險。

實務上,保健食品網路行銷廣告違規的案件多半由衛生單位先行處理,但消保官在調解賠償、統計通報方面亦發揮作用。

主管機關整體的看法是:真正有效的產品,不需靠浮誇宣傳;而誇大不實廣告不僅可能延誤正規治療、損害消費者健康,更破壞市場信任。因此,他們採取嚴格管理態勢,同時加強宣導教育,希望業者自律、消費者提高警覺,共同營造誠實合規的行銷環境。


五、專業建議:有效且合法的保健食品網路行銷策略

面對嚴格法規,保健食品業者在行銷上應轉變思維,採取既符合法又能有效打動消費者的替代策略。以下為專業顧問與實務經驗總結的幾點建議:

(一)以保健食品網路行銷內容與專業知識取勝:

將重心從直接促銷轉向健康知識傳遞。例如經營品牌官方部落格或社群帳號,定期發布有科學根據的健康資訊、養生技巧、營養小常識等,而非只談產品功效(但應留意遵守《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在文章或廣告內容中可以介紹原料的背景、國內外最新研究進展,但注意語調中立,不誇大產品作用。這種內容行銷不僅能樹立品牌專業形象,增加消費者信任度,也是繞開療效宣稱的好方法——讓受眾自主獲得啟發,而非被廣告語直接灌輸。

舉例而言,與其宣稱「本產品有效降血糖」,不如撰寫一篇多元觀點的「維持血糖穩定的營養策略」的文章,討論飲食控制與某些成分(如苦瓜胜肽、鉻等)對血糖的影響,文章末尾順帶提及自家產品含有相關營養素。如此一來,既傳達了產品特色,又避免明示療效。

此外,避免假中立真廣告,該類內容中若涉及自家產品,一定要誠實揭露身份(如標示「廣告合作」或「本篇由某某品牌提供」),以符合公平會對薦證廣告的揭露要求。透明經營專業內容,長遠看能累積忠實受眾,比短期誇大宣傳更具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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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調品質保障與第三方背書:

將行銷重點放在產品品質與安全性上,而非療效。比如突出產品通過的檢驗認證(SGS檢驗報告、ISO生產認證、HACCP食品安全認證等)或榮獲的獎項評比。這類資訊屬客觀事實,在廣告法規上較安全,又能增加產品可信度。

同時,善用第三方背書效果:邀請專業營養師或醫師科普講座或專欄方式介紹產品原料的運作機制,但內容需控制在允許範圍內。例如營養師可以談「銀髮族補充鈣質的重要性」,並提到某些菇類提取物對骨質的助益,這比起廣告宣稱「三週重建骨密度」要合法且有說服力。若有條件,也可參與公正單位的產品評比,或取得國家品質標章等肯定,這些都可成為宣傳賣點且不涉違規。

簡言之,以「我們的產品可靠、安全、有保障」的論述,取代「我們產品包治百病」的論述。

(三)規劃體驗活動與口碑累積:

鼓勵實證導向的行銷活動,例如提供試用品讓消費者親自體驗,再鼓勵真實的用戶評價分享(但絕不操控內容)。可以舉辦為期30天的健康挑戰,讓參與者記錄使用產品前後的客觀指標變化(如體重、精神狀態等),過程中強調產品是輔助而非唯一因素。活動結束後,將真實且合理的成果匯總呈現。例如「80%的參與者反映精神變好」這類描述,前提是有數據支持且描述中性。

相較之下,企業自己說產品有多好,不如讓消費者現身說法。然而需注意,即便是消費者心得,也不能公開宣稱違法療效(例如用戶說「治好了我的皮膚炎」,業者若轉發引用就可能觸法)。比較穩妥的做法是引導用戶分享感受而非診斷,例如「覺得最近很有活力」、「睡得比較安穩」,避免敏感詞。

透過累積口碑,潛移默化地建立產品信譽,這種來自他人的正面評價比起赤裸裸的廣告更易被信任,也降低法律風險。

(四)規範KOL合作的保健食品網路行銷內容,做好資訊揭露:

在運用KOL或名人行銷時,務必與合作對象充分溝通法規底線。業配合約中明確約定不得使用醫療效能用語、不得貶損他牌等條款等。並要求KOL在貼文、影片中清楚標示合作性質(例如在文章開頭註明「#廣告」、「#合作」),避免被認為偽裝成純粹推薦。

內容上,可以讓KOL側重分享產品的使用情境與個人感受,例如口感、方便性、服務體驗等。例如一位健身網紅介紹蛋白質補充品時,著重談論其口味和自己搭配運動的經驗,而不直接說「這產品讓我肌肉增加了多少」等引人誤解的話。這樣既達到宣傳效果,又不會踩法律紅線。

另外,鼓勵KOL將重點放在產品差異化優勢(如獨家配方來源天然無添加、膠囊好吞不刺激腸胃等,但要留意「天然」宣稱應符合法定標準)。這些都是產品品質屬性,屬法規允許範圍,只要屬實就不違規。總之,讓KOL讓其成為合規的傳播者,而非失控的廣告法律風險管理漏洞。

(五)審慎使用比較行銷,堅持真實客觀:

如果一定要採用比較手法凸顯產品優勢,務必做到資訊正確、有客觀佐證資料。比較內容應限定在可量化衡量的項目,且數據來源可靠、中立。例如:可以比較自家產品與業界平均值的差異(如有效成分含量更高、價格更親民等),但必須標明數據來源及比較基準時間。不允許一味宣稱「我們是市場第一」、「他牌效果差」而無任何證據支撐,這樣極易被公平會認定為不實廣告。

即使有數據支持,也要注意呈現方式公正,不可斷章取義或誤導。例如,曾有廣告將自家產品強項,與競爭品牌弱項相互比較,呈現不公平比較。又例如,之前有廣告將競品的某安全裝置拆除後進行對比,造成觀眾誤解競品沒有該裝置而存安全隱患,這種惡意誤導比較行為就遭到公平會裁罰。

因此,在保健食品領域,如果想強調自家產品例如「純度更高」或「成分更天然」,請以公開檢驗報告或第三方研究佐證,絕不可憑空杜撰。總之,遵循「真實、透明、可驗證」六字原則來進行比較行銷,在保障合法的同時也增強了說服力。

(六)建立保健食品網路行銷合規審查機制: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企業內部應建立完善的廣告內容法務審核流程。在推出新文案、新包裝、KOL上架宣傳前,安排法務人員或熟悉廣告法規的法律顧問進行逐字檢視,針對可疑用語提出具體修改建議。

同時,建議參考《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4條第3項特別列舉出《附件一所列通常可使用之詞句》,及《附件二所列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及歷年違規案例,整理出保健食品網路行銷禁止詞庫與允許詞庫供行銷團隊參考(如哪些疾病名稱絕不能提及,哪些營養相關用語在什麼條件下才可以使用)。透過定期培訓提升團隊法規意識,將風險防線往前移。

對於已發布的內容,應持續關注市場反饋。對於最高詞彙的宣稱,應隨時留意市場排名變化。若接獲疑似違規的反映或通知,應立即下架或修改問題內容,主動採取補救措施,以減輕可能的處分。完善的保健食品網路行銷合規審查機制不僅體現對法律的尊重,也是保障品牌長期穩健發展的基石。


六、結論

保健食品網路行銷需要在創意與法規間取得平衡。違法的捷徑看似能一時吸睛,實則危機四伏;一旦觸法,不僅面臨高額罰款與商譽重創,更可能失去消費者信任。

通過調整產品宣傳方式、謹守法規紅線,並採用內容行銷、品質背書、口碑經營等替代策略,保健食品業者完全可以在符合法規的前提下吸引目標客群,達成行銷目的。

讓我們少一些虛幻承諾,多一些真誠價值;少打法律擦邊球,多走正道創新路。唯有如此,才能既降低法律風險,又打造長久的品牌信譽,實現保健食品網路行銷的永續發展。

以上簡單說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由於廣告行銷文案,創意千奇百怪,要如何一一拆解,確認不會違反廣告法規,涉及技術性的法律專業。不論是品牌商、行銷公司、業配網紅等,都需要聘任法律顧問來把關,關於行銷法律顧問的方案,歡迎直接洽談諮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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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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