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的規範下,市集或攤位販賣散裝食品,或現做現賣食品,與一般通路販售的完整「包裝食品」有很大的差異,規範相對彈性許多,但仍有許多規範必須遵守。本文為市集及攤位業者整理相關的法律規範與合法開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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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市集食品攤販產品定性:屬於「散裝食品」
在市集或攤位販賣食品,通常是無包裝,或雖然有簡單包裝(例如塑膠袋打結、紙袋裝),但不具備啟封辨識性、不具延長保存期限、非真空密封,且「非以擴大販賣範圍為目的」。
在法律上,這類產品不屬於嚴格管制的「包裝食品」,而是歸類為「散裝食品」。(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0條)
二、散裝食品標示要求:與完整包裝食品有何不同?
由於散裝食品的販售形式,與包裝食品不同,依照《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在標示上享有較大的彈性:
- 產地與品名標示:「一般有公司或商業登記」的業者,在販賣散裝食品時,需標示「品名」及「原產地」。但若是「現場烘焙(烤)食品」或「現場調理即食食品」,則在豁免名單內。
- 販售以牛肉、牛可食部位、豬肉或豬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為原料之散裝食品,應以其屠宰地(國)標示其原料之原產地(國)。
- 免除其餘包裝標示:不需要像超商賣的包裝食品那樣,強制標示繁瑣的項目(如:內容物展開、食品添加物、營養標示、有效日期等)。
- 免除過敏原強制標示: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並非過敏原強制標示的規範對象。
若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下所列散裝食品,仍應標示原產地(國):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
三、市集或攤位業者合法開業的 4 項提醒
雖然標示規範大幅放寬,但身為食品販售者,仍必須遵守基本的食品安全底線,仍應採取以下步驟合法開業販售:
(一)完成「食品業者登錄」(非登不可)
如果您為了擺攤有申請商業登記、稅籍登記,或取得地方主管機關許可營業的攤位使用人(攤販),依法都應該完成「食品業者登錄」始得營業。
(二) 遵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
即使是攤販,作業場所、人員衛生(例如戴口罩、手部清潔)、食材存放等,也必須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同時,建議妥善保存購買原料的收據或發票,以符合法規對追溯來源的基本要求。
(三) 小心廣告與營養宣稱詞句
即使沒有外包裝,在攤位上的招牌、立牌或口頭宣傳,都受食安法廣告不實的規範:
- 不可宣稱療效:絕對不能標示或宣傳具有醫療效能。
- 禁用「健康」二字作為品名:一般食品品名不可以標示「健康」字樣(例如不可取名為「健康蛋白棒」),以免消費者誤解為取得許可的健康食品。
- 營養宣稱要注意:「散裝食品」雖非屬「包裝食品」,沒有《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的直接適用,但仍應遵守《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因此,如果業者想在立牌上寫「高蛋白」或「無糖」等營養宣稱,仍必須確定產品真的符合《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中「高、多、富含」或「無、零」的嚴格標準。如果沒有把握,建議改用中性的「含豐富蛋白質來源」等字眼,或單純介紹使用的好食材。
(四) 自願性提供友善資訊(建立品牌好感度)
雖然法規沒有強制要求,但為了收集精準的顧客回饋並建立品牌信任,建議在攤位上用小立牌或小卡片提供以下資訊:
- 保存方式與賞味期:以小卡片提醒顧客「無添加防腐劑,請於冷藏 X 日內食用完畢」,雖然不是法定標示的「有效日期」,但能確保顧客在最佳狀態下品嚐食物。
- 過敏原提示:一些產品常使用大豆蛋白、乳清蛋白(牛奶來源)、堅果或花生。宜主動標示「本產品含有堅果、牛奶及大豆,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能展現業者的專業與貼心。
四、小結
在市集或攤位販賣食品,或現做現賣食品模式,在法律上限制較少,無須煩惱複雜的營養標示與包裝法規,適合新創業測試階段,但仍需顧好環境衛生、食材安全、不誇大廣告這三點,才可以安心開業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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