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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審閱意見看攏嘸!?3步驟提升效率!

「律師,感謝您協助合約審閱並提供許多意見。由於時間有限,能否告訴我最重要的部分?」律師辛苦合約審閱意見完畢,若不能用高效率方式表達意見,客戶將獲得更多難以消化的資訊,未必對契約條款的修改及磋商有所幫助。因此,如何提升合約審閱意見表達效率,是律師必須不斷精進的議題。本文提供三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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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合約審閱意見方式,書面為主,口頭說明為輔

一些簡要的法律文件,篇幅有限,為求迅速,有時律師審閱後會先以口頭方式說明重點。

然而,合約條款係雙方意思表示合致的產物,為避免將來淪為各說各話,徒生履約爭議,條款文字務必定義清楚明確,邏輯不得相互矛盾,針對這類審查意見,實在很難期待任何人以三言兩語表達清楚。

再者,合約條款一旦交給律師審閱,基於對專業的信賴,倘若律師沒有特別提出討論,客戶就容易誤以為沒問題,孰不知律師僅是先將重點提示說明而已。

因此,為了避免誤解,針對合約審查意見,應以書面無主,再輔以口頭說明,才能確保客戶充分了解審閱意見內容。


二、合約審閱意見,先簡要註記交易背景說明

依照合約審閱正常步驟,正式審閱前,律師會先跟客戶訪談,了解其交易背景,並內部紀錄以下重點:

(一) 交易利益

任何一份合約簽署,背後代表著各自有追求利益存在,律師合約審閱前,應先辨識出客戶利益,不論是取得資產、賺取金錢、廣告效果、分攤風險等,都可能是客戶想要追求的。依據不同的利益追求,即便是同一份合約,也有不同觀察重點及意見。

(二) 成本與風險

任何交易的背後,必然有相應的成本與風險,包括:費用支出、供應不足、違規裁罰等,律師必須依照經驗,及對客戶的瞭解,協助客戶辨識出這些成本與風險,並思考能否透過合約條款來管控成本與風險,若無法做到,有無其他方式達到管控目的。

(三)合約要素

一份完整的合約,是由許多要素交織組成,要素包括人、事、時、地、物。每個要素在法律上有相對應的規範存在,律師必須爬梳出合約要素,並找出相關的法律規範,仔細分析法律規範對於合約效力的影響。

(四)法律定性

不同合約要素的組成,建構出不同的法律關係,理當適用不同的規範架構。但囿於立法技術限制,立法者不可能窮盡列出各種法律關係,只能就典型契約制定法規。律師在審閱合約時,應盡可能依當事人所陳述的原因事實,並綜觀其所訂立契約之內容及要素,將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或法律關係,置入典型契約之法規中,比對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確定其實質上屬何類型契約或法律關係,才能進一步分析合約審閱應否修改或增補,以符合法律規範的要求。

(五)複數合約、附件或其他影響合約效力的文件資料

有時候交易條件及環境較複雜,可能涉及多數人利益,也可能要調和各種利益,由於合約撰擬技術限制,難以僅憑一份契約條款簽署就顧及各方利益,搭配複數合約、附件,甚至其他包括公司政策、團體規約等資料,才能完整涵蓋一筆交易的各方面項,律師的工作就是爬梳出各種相關文件資料,交互參酌後,才能提供精準的合約審閱意見。


三、依照風險程度,提供合約審閱意見

訪談了解交易背景之後,律師正式開始合約審閱,並在合約上註記合約審閱意見。若依照風險程度區分,大致可分為下列幾種合約審閱意見:

(一) 應修改/刪除

舉凡違反強制規定而影響契約效力、契約整體架構與我方認知不符,或契約內容明顯違反公司既定政策等,都要給予「應修改/刪除」合約審閱意見。若修改時間有限,應提醒客戶優先處理「應修改/刪除」意見。

譬如許多消費型契約,主管機關訂有大量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注意事項,在制定契約條款時,若違反該注意事項,將導致條款無效。

(二) 建議事項:修改/刪除/新增條款/新增段落

雖未影響契約整體效力,或大致與我方認知相符,但部分條款內容有下列情形時,應給予「建議修改/刪除」合約審閱意見:

  1. 不符合我方利益
  2. 增加我方風險
  3. 不符合交易習慣
  4. 不符合慣用語
  5. 過於模糊或易生誤解

此外,契約條款本身或許沒有問題,但依照經驗及對該交易安排的理解,律師也會針對足以影響我方利益的重大缺漏、或足以影響合約完整性,給予「建議新增條款/段落」合約審閱意見。

譬如,許多網紅業配文合作契約,時常漏未規範著作財產權歸屬問題,此時應建議新增著作財產權歸屬條款,減少將來發生爭議的可能性。

又譬如,雖然規範許多雙方權利義務,但卻漏未規範違反契約條款的效果,將來恐導致無法求償的窘境,此時就應該建議客戶相應制定賠償或違約金條款。

(三)待釐清

對於特定產業領域的術語及知識,有時候客戶比律師更能全盤掌握,當律師遇到這類無法理解的特殊用語,非自身專業能理解的知識,甚至是不同文化或法體系的用語,都應想辦法與客戶釐清,此時應給予「待釐清」合約審閱意見。

(四)提醒注意

有時候雖不直接涉及法律風險,若律師依照經驗認為應提醒客戶注意的地方,也可以給予「提醒注意」的合約審閱意見,常見情形包括:

  1. 商業條款,諸如最低採買量、交貨期限等,可以提醒客戶注意,確認其依照現有規模及執行能力能否確實履約。
  2. 條款本身雖不違反法令,也無明顯不利於我方利益或增加額外風險,但若法律條款給予多重選擇,或特約可以排除的法律規定,也可以提醒客戶注意。
  3. 條款內容若有空格待填寫,也可以註記提醒客戶留意,以免簽約時疏忽漏填。

四、總結

在進行合約審閱的過程中,律師應將書面說明作為主要的溝通方式,口頭說明作為輔助,以確保客戶能夠充分了解審閱的結果和建議。在開始合約審閱之前,律師需要先了解交易的背景,包括交易的利益、成本與風險,合約的要素以及法律屬性等等。這樣的步驟可以幫助律師更深入的理解客戶的需求和期望,並且可以針對這些需求和期望提供更專業、更精確的建議。

在審閱完合約後,律師需要依據風險程度來給出建議。這些建議可以分為四種類型:「應修改/刪除」、「建議修改/刪除/新增條款/新增段落」、「待釐清」和「提醒注意」。依據風險程度給出合約審閱意見,既可以確保客戶對於合約的風險有清晰的了解,也可以幫助客戶在簽訂合約時做出更有利於自己的決定。

綜上所述,律師在審閱合約的過程中,需要將客戶的需求和期望放在首位,並依據這些需求和期望來進行審閱和提供建議。這樣的方式不僅可以提高律師提供意見的效率,也可以讓客戶更清晰的理解合約內容,從而做出更有利於自己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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