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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簽立定期勞動契約?避免違法並優化人力資源管理

適逢年節或是特殊情境的淡旺季循環,訂單量可能會出現大幅變化,旺季時的訂單量甚至可能是淡季的兩倍以上。對雇主而言,如何應對這樣的狀況,維持生產能力與客戶需求間的平衡,是一個極大的挑戰。一些雇主可能會考慮以定期勞動契約聘用員工,約定工作期間為兩到三個月左右,以應對短期的人力需求。然而,任意使用定期勞動契約恐違反勞基法。企業主如何因應呢?本篇四大重點提示,幫助企業主調整人事制度,避免裁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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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

定期勞動契約,是指勞動契約定有期限,於約定期間屆滿或目的完成時,勞雇關係即終止,也就是說對於勞動契約的存續期間為明確而固定的。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得約定定期勞動契約之情形,僅限「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四種工作性質。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對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工作,提供了定義:

1.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2.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3.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4.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若雇主與勞工約定為定期勞動契約,則在期間屆滿後,勞動關係即終止,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雇主亦無給付的義務。對於勞工權利影響甚大。


二、雇主可以任意使用定期勞動契約嗎?

儘管勞動契約屬於私法契約,受到契約自由的保障,但同時勞動契約也受到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範的限制,若勞動契約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範時,違反的部分即可能被認為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固然規定四種工作得為定期勞動契約,但同時也強制規定「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以避免雇主濫用。因此,雇主得否與員工訂立定期勞動契約?需視員工之工作內容是否為「繼續性工作」而定。

若違反規定,主管機關會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若雇主拒絕繼續僱用該名員工,員工還可提起民事訴訟,確認該約定為無效、僱傭關係繼續存在。


三、如何認定「繼續性工作」?何時不得使用定期勞動契約?

判斷得否使用定期勞動契約,「繼續性工作」是一個關鍵因素。

根據主管機關相關函釋,所謂「非繼續性工作」係指「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工作」。

據此,倘若雇主反覆為了旺季時短期的人力需求,而以定期契約聘用員工在產線製作公司的產品,即難脫「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範疇,若經主管機關勞動檢查發現此情,則可能被認定定勞動期契約為違法。


四、不能使用定期勞動契約:如何因應旺季時的短期需求?

產業旺季有短期的人力需求,但勞基法卻限制使用定期勞動契約,雇主該怎麼因應呢?以下幾點建議,供雇主參考:

  1. 在淡季時調配產品庫存,以因應旺季時的訂單需求。
  2. 建立完善的彈性工時制度,以符合法令的方式,在淡旺季時調整既有員工的工時。
  3. 與派遣公司合作,借助派遣員工補足短期人力需求。

五、歸納與總結

從上述的討論可以看出,雇主在使用定期勞動契約時,必須謹慎考慮其合法性。此外,雇主需要考慮的不只是法律規定,還包括實際的經營需求和員工的權益。雖然定期勞動契約可以在短期內滿足人力需求,但若違反法律規定,可能會影響公司的聲譽,甚至導致法律訴訟。因此,雇主在考慮使用定期勞動契約時,應先諮詢相關法律專家的意見,確保符合所有的法律規定,並達到最佳的經營效益。

以上簡單說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經營事業、建立人事制度,若能尋求專業且有經驗的律師協助,相信必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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