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的認定,對於加班費計算及事業經營成本都有重大影響。本篇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勞工為例,簡短說明加班的定義、雇主要求員工加班的程序要求,勞工自主加班的前提條件,期待對勞雇雙方均有幫助。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足8小時者(譬如:僅約定每日工作6小時),如勞工因故延後下班時間,但實際工作時間仍未超過8小時者,雖也衍生出超時工作工資計算問題,但勞基法對此並未規範,應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本文礙於篇幅,以下僅針對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之勞工加班問題進行說明。
延伸閱讀:
一、怎麼算加班?
依照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若勞工實際工作時數超過「正常工時」,超出部分就是所謂的「延長工作時間」(俗稱「加班」),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等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俗稱「加班費」)。
二、雇主在什麼情況,才可要求勞工加班?
(一)因業務需要
依照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亦即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超過40小時),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但即便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作時間仍應符合下列時數上限:
- 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
-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46小時。
關於一個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46小時之時數上限,可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調整(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還要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但調整後的延長工作時數,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二)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依照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如果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此延長工作時間無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但應注意下列程序及要求:
- 雇主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所謂「天災」,係泛指因天變地異等自然界之變動,導致社會或經濟環境有不利之影響或堪虞者,如暴風、驟雨、劇雷、洪水、地震、旱災等所生之災害;包括預知來臨前之預防準備及事後之復建工作均屬之。
所謂「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非天變地異之自然界變動)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之一切重大事件,如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即是。
所謂「突發事件」,則應視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而定。
三、勞工在什麼情況,可以自主加班?
從勞基法明文規定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必須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並要求雇主給予加班費以減少延長工時等制度設計,足見我國勞基法並不鼓勵勞工加班。因此,我國勞基法對於勞工自主加班,並沒有設計相關程序要求。
但在實務上,勞工常常因各種原因而不得不自主加班,且有些雇主對於勞工自主加班也未拒絕或反對,若全然否認勞工自主加班的合法性,對提供勞務的勞工相當不公平。因此,我國司法實務判決多數認為,在符合下列條件下,應肯認勞工自主加班得請求加班費:
- 基於雇主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涉及加班申請制、反對勞工加班之具體措施) - 勞工確實有延長工作時間
(涉及出勤紀錄之上下班時間、更正紀錄等) - 勞工在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
(涉及出勤紀錄之註記、相關事證資料) - 因工作或業務上需要
(涉及工作負擔是否過重、工作的急迫性或時效性之判斷)
四、歸納與整理
最後簡單做個重點回顧:
- 勞工實際工作時數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該超出部分就是俗稱的加班,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等規定給付加班費。
- 雇主使勞工加班,除了獲得個別員工同意外,還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並遵守加班時數上限。
- 勞工要自主加班,雖法無明文規定相關程序,但依照司法實務,符合下列條件,應肯認勞工自主加班得請求加班費:(1)基於雇主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2)勞工確實有延長工作時間、(3)勞工在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4)因工作或業務上需要。
以上簡單說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由於勞動法令、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相當繁瑣且複雜,而加班的認定對於加班費之計算及事業經營成本都有重大影響,雇主實有必要聘任法律顧問來規劃好勞工加班制度,以追求勞雇雙方利益最大化,緩和日益緊繃的勞雇關係;勞工如有相關問題,也應找專業律師諮詢,確保自身權益。
延伸閱讀:
▍李明勳律師
FB粉專:你的法律好幫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