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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包含哪些?出勤紀錄可當作請求工資的依據嗎?

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的認定,對於工資、加班費計算及事業經營成本都有重大影響。本篇簡單介紹工作時間定義,分析勞工的備勤時間、待命時間、候傳時間等非典型工作態樣是否為工作時間?勞工可以拿出勤紀錄當作請求工資依據嗎?期待對勞雇雙方均有幫助。

延伸閱讀:何謂工資?工資認定標準為何?年終獎金、KPI獎金是工資嗎?


一、工作時間定義?

關於工作時間,勞基法並沒有明文定義,一般是從勞動契約角度,認為工作時間是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勞動部104年5月14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857號函)。


二、工作時間包含那些?

然隨著工作型態轉變,勞務提供的方式越益複雜,對於勞工的備勤時間、待命時間、候傳時間等非典型工作態樣是否為工作時間,也成為勞雇間爭議問題。

(一)備勤時間

所謂備勤時間,就是未實際提供勞務,但可合理預期在該時段內,有很高機率必須實際提供勞務,未實際提供勞務則屬例外(例如:線上客服人員)。 由於勞工處於高度注意狀況,以備隨時提供勞務,一般認為備勤時間亦屬於工作時間。

(二)待命時間

所謂待命時間,就是未實際提供勞務,且可合理預期在該時段內,通常不需要提供勞務,實際提供勞務則屬例外(例如:工廠值夜班留守人員)。 雖然雇主對於勞工待命時間的活動並未限制,對於勞工身心健康耗損較低,但雇主通常會對勞工停留處所加以限制,以便勞工隨時提供勞務,因此多數認為待命時間也屬於工作時間。

(三)候傳時間

所謂候傳時間,就是未實際提供勞務,且有極高機率無須實際提供勞務,勞工僅留下聯絡方式,以備雇主視需要再要求勞工提供勞務(例如:醫護人員在家on call)。 此時勞工的活動及處所幾乎不受限制,與休息時間相類似,因此多數認為候傳時間不屬於工作時間。


三、出勤紀錄所載出勤時間等於工作時間嗎?可否據此請領工資?

(一)何謂出勤紀錄?等於工作時間嗎?

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分別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該條文所謂出勤情形,一般認為只要記載勞工到達至離開工作場所的時間即可,不用詳細記載勞工的實際工作時間、備勤時間、待命時間及休息時間。

(二)如何備置出勤紀錄?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足見出勤紀錄不限於文書形式,只要可以核對勞工出勤時間之工具所為的紀錄均屬之,僅在勞動檢查或勞工提出申請時,才需要以書面方式提出。

(三)可否以出勤紀錄作為請領工資依據?

由於出勤紀錄所記載出勤情形,一般只記載勞工到達至離開工作場所的時間,而不用詳細記載勞工的實際工作時間、備勤時間、待命時間及休息時間,因此出勤紀錄所載出勤情形不當然等同於「工作時間」。

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已明文規定出勤紀錄有推定工作時間的法律效果,如雇主不認同,擬拒絕勞工請領工資,則應提出反證推翻。


四、歸納與整理

最後簡單做個重點回顧:

  • 所謂工作時間,是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
  • 一般認為,備勤時間及待命時間,也屬於工作時間;但候傳時間,因勞工活動及處所並未受限,而不屬於工作時間。
  • 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所載出勤情形,有推定工作時間的法律效果,如雇主不認同,擬拒絕勞工請領工資,應提出反證推翻。

以上簡單說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由於勞動法令、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相當繁瑣且複雜,而加班的認定對於加班費之計算及事業經營成本都有重大影響,雇主實有必要聘任法律顧問來規劃好勞工加班制度,以追求勞雇雙方利益最大化,緩和日益緊繃的勞雇關係;勞工如有相關問題,也應找專業律師諮詢,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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