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前陣子因為做了近視手術,術後效果很好,就把之前買的隱形眼鏡上網拍賣掉,結果收到衛生局罰單,說可以處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這是真的嗎?」許多民眾認為什麼東西都可以上網拍賣,誤賣醫療器材,甚至在銷售頁上宣傳其醫療效能,為了賺零頭小錢,卻收到高額罰單。如果能事前多一份謹慎,弄清楚什麼可以賣,什麼不能賣,就可以避免許多麻煩。本篇針對醫療器材是什麼?哪些算是醫療器材廣告?醫療器材廣告應注意什麼等,整理成自我檢查4重點,供大家參考,避免違規廣告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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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一、醫療器材是什麼?
民眾最常疏忽的問題,就是不知道自己販賣的東西是「醫療器材」,而忘了要遵守醫療器材管理法中關於販賣資格、販賣途徑及廣告等相關規範。
依照《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所謂「醫療器材」,應符合三要件:
- 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物品。
- 其設計及使用以「藥理、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之方法」作用於人體。
- 其主要功能涉及下列之一者:
(1)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
(2)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
(3)調節生育。
舉例來說:具有矯正視力功能的隱形眼鏡,具有調節或改善人體機能的功能,而屬於「醫療器材」。其他還包括:隱形眼鏡保存盒、隱形眼鏡保養液、老花眼鏡、有度數的太陽眼鏡、泳鏡、保險套、衛生棉、醫用口罩和冷熱敷包等,都是民眾容易忽略的「醫療器材」。
判斷是否為醫療器材,關鍵在於產品運作原理及功能,詳細可參考《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此外,廠商上網販售商品前,可以先上「醫療器材分類分級查詢資料庫」網站進行查詢,快速查閱是否有被認定為「醫療器材」的類似個案;或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辦「醫療器材屬性管理查詢申請」服務。
重點二、哪些才算醫療器材廣告?誰可以刊登?
所謂「醫療器材廣告」,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條第1項,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醫療器材為目的之行為。另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條第2項規定,倘若依採訪、報導或宣傳之內容,有暗示或影射醫療器材之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醫療器材為目的者,視為醫療器材廣告。
因此,「醫療器材廣告」係由三個要件所組成:
- 宣傳內容:醫療器材之「醫療效能」。
- 宣傳方式:利用傳播方法來宣傳(不論直接、暗示或影射)。
- 宣傳目的:招徠銷售醫療器材。
「醫療效能」,參考《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條第1項對於「醫療器材」功能的說明,其包括:
(1)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
(2)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
(3)調節生育。
由此可知,醫療器材廣告的宣傳內容僅限於「醫療效能」,若宣傳內容不涉及「醫療效能」,就不認作「醫療器材廣告」之範疇。《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針對刊登內容未涉及宣傳醫療效能者,即認為不屬「醫療器材廣告」。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屬《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條所定醫療器材廣告:
一、僅刊登醫療器材品名、價格、特價優惠折扣、規格、材質、產品外觀圖片、廠商名稱、地址或電話,未涉及宣傳醫療效能。
二、針對特殊事件之聲明啟事,未涉及宣傳醫療效能。
三、辨別醫療器材真偽之差異圖片或說明,未涉及宣傳醫療效能。
四、完整刊登依本法核准之標籤及說明書,未記載前三款事項或招徠銷售之內容。
五、衛教宣導。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前條第五款「衛教宣導」,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以健康促進或預防疾病為目的,未涉及特定醫療器材之宣傳。
二、提供醫事人員作為對病人或特定對象之衛教使用,其內容僅刊登疾病介紹、術後照顧、特定醫療器材裝置介紹、回診訊息或注意事項,未包括醫療器材業者聯絡資訊。《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條第五款衛教宣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醫療器材廣告:
一、與醫療器材平面廣告,刊登於同一版面或具連續性質之版面。
二、併同醫療器材動態廣告,連續刊播。
三、衛教宣導之演出或代言者,與其他醫療器材廣告之演出或代言者相同,而使消費者誤認為廣告或有誤認之虞。
重點提醒,《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非醫療器材商不得為醫療器材廣告。因此,利用網路販售商品時,除了避免賣到醫療器材,也要注意宣傳內容,不能提及醫療器材的「醫療效能」,以免違反前揭規定,而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5條第2項)。

重點三、誰可以販賣醫療器材?可以在哪些通路賣?
一旦確認是「醫療器材」,進一步問題是:我能否上網販賣「醫療器材」?這個問題,可以分成兩部分進行討論:
- 銷售資格:我能販賣「醫療器材」嗎?
- 銷售通路:可以在哪賣?能上網販賣嗎?
(一)銷售資格
依照《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第1項,除另有規定外(例如:藥局得兼營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醫事機構為執行業務之必要,得供應業務相關之醫療器材),非醫療器材商,不得為《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0條及第11條所定之業務,包括:
- 從事醫療器材製造、包裝、貼標、滅菌或最終驗放。
- 從事醫療器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
- 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輸出、租賃或維修。
因此,一般民眾是不能合法販賣「醫療器材」,否則將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不可不慎。
(二)銷售通路
醫療器材除可在實體店面販售外,為兼顧民眾對部分適合居家使用第二等級醫療器材之需求,及確保消費者使用醫療器材之安全,以「居家使用」、「非侵入性」、「非植入性」、「無須專業人員指示操作」等四大原則,《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8條及衛服部最新公告的《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開放兩類醫療器材可於「通訊交易通路(指透過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實際檢視醫療器材而為買賣之通路)」販售:
- 第一等級醫療器材。
- 遵行事項附件所列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品項。
(包括:體脂計、保險套、衛生棉條、手術用口罩、手術用 N95口罩、隱形眼鏡保存用產品、電動輪椅、臨床電子體溫計等)
若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未經開放的醫療器材(例如:販賣「隱形眼鏡」),將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重點四、醫療器材廣告違法自我檢查五步驟!小心違規廣告檢舉!
民眾除了要會辨識「醫療器材」、了解相關「銷售資格」及「銷售通路」的限制外,就醫療器材的「廣告規範」也要提高警覺。
關於醫療器材的「廣告規範」,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0條到第46條,及《藥事法》第65條到第70條等規定,其規範重點有五點:
- 非醫療器材商,不得為醫療器材廣告。
- 刊播醫療器材廣告前,要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 核准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而為刊播。
- 若醫療器材於說明書載明須由醫事人員使用,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醫療器材,其廣告方式以登載於專供醫事人員閱聽之醫療刊物、傳播工具、或專供醫事人員參與之醫療學術性相關活動為限。
- 醫療器材廣告不得以不正方式為宣傳。
(一)非醫療器材商,不得為醫療器材廣告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0條規定,非醫療器材商,不得為醫療器材廣告。違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5條第2項第1款,處20萬~500萬罰鍰。
所謂「醫療器材商」,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9條規定,係指「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0條規定,指下列二類業者:
(1)從事醫療器材製造、包裝、貼標、滅菌或最終驗放。
(2)從事醫療器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1條規定,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輸出、租賃或維修之業者。
(二)刊播前審查核准制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醫療器材商刊播醫療器材廣告時,應由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於刊播前,檢具廣告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依醫療器材商登記所在地,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在縣(市)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刊播;經核准後,應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始得刊播。違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5條第2項第2款,處20萬~500萬罰鍰。
醫療器材廣告核准文件有效期間為三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有繼續刊播之必要者,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原核准機關展延之;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3條規定)。
(三)核准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而為刊播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1條第2項規定,醫療器材廣告於核准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而為刊播。違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5條第2項第3款,處20萬~500萬罰鍰。
此外,對於違返原核准事項之廣告,或事後發現對民眾人體健康有危害之虞時,原核准機關應要求醫療器材商立即停止刊播或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核准(《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1條第3項規定)。
(四)特定醫療器材的廣告方式限制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4條規定,針對下列特定廣告,限定以登載於專供醫事人員閱聽之醫療刊物、傳播工具,或專供醫事人員參與之醫療學術性相關活動為限;違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5條第2項第4款,處20萬~500萬罰鍰:
- 醫療器材於說明書載明須由醫事人員使用。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舉例而言,《衛福部110年4月22日衛授食字第1101602936號》公告,自110年5月1日起,除『日戴型每日拋棄式隱形眼鏡』外,其餘隱形眼鏡之廣告,以登載於專供醫事人員閱聽之醫療刊物、傳播工具,或專供醫事人員參與之醫療學術性相關活動為限。
此外,衛福部同時公告「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應刊載之警語及其應注意事項(《110年4月22日衛授食字第1101603270號公告》)。
(五)醫療器材廣告不得以不正方式為宣傳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5條規定,醫療器材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違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5條第2項第5款,處20萬~500萬罰鍰:
- 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 利用書刊、文件或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 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 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衛福部另公告《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得宣稱及不得宣稱廣告詞句例示》,有興趣的民眾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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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與整理
如果不幸遇到廣告違規檢舉,怎麼處理及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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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簡單做個重點回顧:
- 民眾上網販賣商品前,建議先上「醫療器材分類分級查詢資料庫」網站進行查詢,就可以快速確認是否屬於「醫療器材」。
- 除有特別規定外,非醫療器材商,不得販賣醫療器材。
- 依照《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8條及衛服部最新公告的《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目前只開放兩類醫療器材可於「通訊交易通路」,包括:第一等級醫療器材、遵行事項附件所列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品項。
- 關於醫療器材的「廣告規範」,其規範重點有五點:
(1)非醫療器材商,不得為醫療器材廣告。
(2)刊播醫療器材廣告前,要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3)核准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而為刊播。
(4)若醫療器材於說明書載明須由醫事人員使用,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醫療器材,其廣告方式以登載於專供醫事人員閱聽之醫療刊物、傳播工具、或專供醫事人員參與之醫療學術性相關活動為限。
(5)醫療器材廣告不得以不正方式為宣傳。
以上簡單說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若有不了解,可向食藥署查詢廣告違法相關規範及案例、廣告違規查詢。由於廣告行銷文案,創意千奇百怪,要如何一一拆解,確認不會違反廣告法規,涉及技術性的法律專業。不論是品牌商、行銷公司等,都需要聘任公司法律顧問來把關,關於行銷法律顧問的方案,歡迎直接洽談諮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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