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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電商自我檢查4重點,避免網路販售醫療器材!

「律師,前陣子因為做了近視手術,術後效果很好,就把之前買的隱形眼鏡上網拍賣掉,結果收到衛生局罰單,說可以處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這是真的嗎?」許多民眾認為什麼東西都可以上網拍賣,誤賣醫療器材,甚至在銷售頁上宣傳其醫療效能,為了賺零頭小錢,卻收到高額罰單。如果能事前多一份謹慎,弄清楚什麼可以賣,什麼不能賣,就可以避免許多麻煩。本篇針對醫療器材是什麼?哪些算是醫療器材廣告?醫療器材廣告應注意什麼等,整理成自我檢查4重點,供大家參考,避免違規廣告檢舉!

重點一、醫療器材是什麼?

民眾最常疏忽的問題,就是不知道自己販賣的東西是「醫療器材」,而忘了要遵守醫療器材管理法中關於販賣資格、販賣途徑及廣告等相關規範。

依照「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所謂「醫療器材」,應符合三要件:

  • 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物品。
  • 其設計及使用以「藥理、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之方法」作用於人體
  • 其主要功能涉及下列之一者:
    (1)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
    (2)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
    (3)調節生育

舉例來說:具有矯正視力功能的隱形眼鏡,具有調節或改善人體機能的功能,而屬於「醫療器材」。其他還包括:隱形眼鏡保存盒、隱形眼鏡保養液、老花眼鏡、有度數的太陽眼鏡、泳鏡、保險套、衛生棉、醫用口罩和冷熱敷包等,都是民眾容易忽略的「醫療器材」。

建議民眾上網販賣商品前,可以先上「醫療器材分類分級查詢資料庫」網站進行查詢,就可以快速確認是否屬於「醫療器材」。


重點二、哪些才算醫療器材廣告?誰可以刊登?

所謂「醫療器材廣告」,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條第1項,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醫療器材為目的之行為。另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條第2項規定,倘若依採訪、報導或宣傳之內容,有暗示或影射醫療器材之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醫療器材為目的者,視為醫療器材廣告

因此,「醫療器材廣告」係由三個要件所組成:

  • 宣傳內容:醫療器材之「醫療效能」。
  • 宣傳方式:利用傳播方法來宣傳(不論直接、暗示或影射)。
  • 宣傳目的:招徠銷售醫療器材。

醫療效能」,參考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條第1項對於「醫療器材」功能的說明,其包括:
(1)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
(2)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
(3)調節生育

由此可知,醫療器材廣告的宣傳內容僅限於「醫療效能」,若宣傳內容不涉及「醫療效能」,就不認作「醫療器材廣告」之範疇。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針對刊登內容未涉及宣傳醫療效能者,即認為不屬「醫療器材廣告」。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屬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條所定醫療器材廣告:
一、僅刊登醫療器材品名、價格、特價優惠折扣、規格、材質、產品外觀圖片、廠商名稱、地址或電話,未涉及宣傳醫療效能
二、針對特殊事件之聲明啟事,未涉及宣傳醫療效能
三、辨別醫療器材真偽之差異圖片或說明,未涉及宣傳醫療效能
四、完整刊登依本法核准之標籤及說明書,未記載前三款事項或招徠銷售之內容
五、衛教宣導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前條第五款「衛教宣導」,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以健康促進或預防疾病為目的,未涉及特定醫療器材之宣傳
二、提供醫事人員作為對病人或特定對象之衛教使用,其內容僅刊登疾病介紹、術後照顧、特定醫療器材裝置介紹、回診訊息或注意事項,未包括醫療器材業者聯絡資訊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條第五款衛教宣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醫療器材廣告
一、與醫療器材平面廣告,刊登於同一版面或具連續性質之版面。
二、併同醫療器材動態廣告,連續刊播。
三、衛教宣導之演出或代言者,與其他醫療器材廣告之演出或代言者相同,而使消費者誤認為廣告或有誤認之虞。

重點提醒,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非醫療器材商不得為醫療器材廣告。因此,利用網路販售商品時,除了避免賣到醫療器材,也要注意宣傳內容,不能提及醫療器材的「醫療效能」,以免違反前揭規定,而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5條第2項)。


重點三、誰可以販賣醫療器材?可以在哪些通路賣?

一旦確認是「醫療器材」,進一步問題是:我能否上網販賣「醫療器材」?這個問題,可以分成兩部分進行討論:

  • 銷售資格:我能販賣「醫療器材」嗎?
  • 銷售通路:可以在哪賣?能上網販賣嗎?

(一)銷售資格

依照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第1項,除另有規定外(例如:藥局得兼營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醫事機構為執行業務之必要,得供應業務相關之醫療器材),非醫療器材商,不得為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0條及第11條所定之業務,包括:

  • 從事醫療器材製造、包裝、貼標、滅菌或最終驗放。
  • 從事醫療器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
  • 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輸出、租賃或維修。

因此,一般民眾是不能合法販賣「醫療器材」,否則將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不可不慎。

(二)銷售通路

醫療器材除可在實體店面販售外,為兼顧民眾對部分適合居家使用第二等級醫療器材之需求,及確保消費者使用醫療器材之安全,以「居家使用」、「非侵入性」、「非植入性」、「無須專業人員指示操作」等四大原則,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8條及衛服部最新公告的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開放兩類醫療器材可於「通訊交易通路(指透過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實際檢視醫療器材而為買賣之通路)」販售:

  • 第一等級醫療器材。
  • 遵行事項附件所列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品項
    (包括:體脂計、保險套、衛生棉條、手術用口罩、手術用 N95口罩、隱形眼鏡保存用產品、電動輪椅、臨床電子體溫計等)

若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未經開放的醫療器材(例如:販賣「隱形眼鏡」),將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重點四、醫療器材廣告違法自我檢查五步驟!小心違規廣告檢舉!

民眾除了要會辨識「醫療器材」、了解相關「銷售資格」及「銷售通路」的限制外,就醫療器材的「廣告規範」也要提高警覺。

關於醫療器材的「廣告規範」,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0條到第46條,及藥事法第65條到第70條等規定,其規範重點有五點:

  • 非醫療器材商,不得為醫療器材廣告。
  • 刊播醫療器材廣告前,要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 核准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而為刊播。
  • 若醫療器材於說明書載明須由醫事人員使用,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醫療器材,其廣告方式以登載於專供醫事人員閱聽之醫療刊物、傳播工具、或專供醫事人員參與之醫療學術性相關活動為限。
  • 醫療器材廣告不得以不正方式為宣傳。

(一)非醫療器材商,不得為醫療器材廣告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0條規定,非醫療器材商,不得為醫療器材廣告。違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5條第2項第1款,處20萬~500萬罰鍰。

所謂「醫療器材商」,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9條規定,係指「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0條規定,指下列二類業者:
(1)從事醫療器材製造、包裝、貼標、滅菌或最終驗放。
(2)從事醫療器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

「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1條規定,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輸出、租賃或維修之業者。

(二)刊播前審查核准制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醫療器材商刊播醫療器材廣告時,應由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於刊播前,檢具廣告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依醫療器材商登記所在地,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在縣(市)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刊播;經核准後,應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始得刊播。違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5條第2項第2款,處20萬~500萬罰鍰。

醫療器材廣告核准文件有效期間為三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有繼續刊播之必要者,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原核准機關展延之;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3條規定)。

(三)核准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而為刊播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1條第2項規定,醫療器材廣告於核准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而為刊播。違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5條第2項第3款,處20萬~500萬罰鍰。

此外,對於違返原核准事項之廣告,或事後發現對民眾人體健康有危害之虞時,原核准機關應要求醫療器材商立即停止刊播或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核准(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1條第3項規定)。

(四)特定醫療器材的廣告方式限制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4條規定,針對下列特定廣告,限定以登載於專供醫事人員閱聽之醫療刊物、傳播工具,或專供醫事人員參與之醫療學術性相關活動為限;違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5條第2項第4款,處20萬~500萬罰鍰:

  • 醫療器材於說明書載明須由醫事人員使用。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舉例而言,衛福部110年4月22日衛授食字第1101602936號公告,自110年5月1日起,除『日戴型每日拋棄式隱形眼鏡』外,其餘隱形眼鏡之廣告,以登載於專供醫事人員閱聽之醫療刊物、傳播工具,或專供醫事人員參與之醫療學術性相關活動為限。

此外,衛福部同時公告「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應刊載之警語及其應注意事項110年4月22日衛授食字第1101603270號公告)。

(五)醫療器材廣告不得以不正方式為宣傳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5條規定,醫療器材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違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5條第2項第5款,處20萬~500萬罰鍰:

  • 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 利用書刊、文件或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 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 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衛福部另公告「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得宣稱及不得宣稱廣告詞句例示」,有興趣的民眾可以參考。

想更通盤了解廣告違規審查方法嗎?你也可延伸閱讀這篇!

延伸閱讀:【廣告法律】又遇到廣告違規檢舉?因為你少做3件事!


歸納與整理

如果不幸遇到廣告違規檢舉,怎麼處理及救濟呢?

延伸閱讀:廣告違規檢舉怎麼救濟?從5大重點、4對策看這篇就懂!

最後簡單做個重點回顧:

  • 民眾上網販賣商品前,建議先上「醫療器材分類分級查詢資料庫」網站進行查詢,就可以快速確認是否屬於「醫療器材」。
  • 除有特別規定外,非醫療器材商,不得販賣醫療器材。
  • 依照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8條及衛服部最新公告的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目前只開放兩類醫療器材可於「通訊交易通路」,包括:第一等級醫療器材遵行事項附件所列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品項
  • 關於醫療器材的「廣告規範」,其規範重點有五點:
    (1)非醫療器材商,不得為醫療器材廣告。
    (2)刊播醫療器材廣告前,要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3)核准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而為刊播。
    (4)若醫療器材於說明書載明須由醫事人員使用,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醫療器材,其廣告方式以登載於專供醫事人員閱聽之醫療刊物、傳播工具、或專供醫事人員參與之醫療學術性相關活動為限。
    (5)醫療器材廣告不得以不正方式為宣傳。

以上簡單說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若有不了解,可向食藥署查詢廣告違法相關規範及案例、廣告違規查詢。由於廣告行銷文案,創意千奇百怪,要如何一一拆解,確認不會違反廣告法規,涉及技術性的法律專業。不論是品牌商、行銷公司等,都需要聘任公司法律顧問來把關,關於行銷法律顧問的方案,歡迎直接洽談諮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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