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G

專欄文章

醫事人員代言4須知,不再擔心錠狀膠囊狀食品廣告違規檢舉!

doctor_or_nutritionist

近年來社群平台出現許多營養師、藥師、醫師推薦的營養補充品廣告,產品外觀製作成錠狀、膠囊狀,經過營養師、藥師、醫師代言加持的食品,讓廠商輕易地拉高售價,有的甚至超出市面上的營養補充品的水準。但你知道代言食品廣告違規或廣告違法之可能?可能遭民眾或競爭對手違規廣告檢舉?恐面臨高額的食品廣告違規罰款!

延伸閱讀:
名人代言恐罰3倍:202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

2023年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你的營養及健康飲食資訊是否真實?
【廣告法律】又遇到廣告違法?因為你少做3件事!

廣告違規檢舉怎麼救濟?從5大重點、4對策看這篇就懂!

判斷食品廣告違規前先認識什麼是錠狀膠囊狀食品

(一)什麼是「食品」?

所謂「食品」,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款定義,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食品依其外觀型態,可分為粉狀、液狀、錠狀、膠囊狀等。

(二)什麼是「錠狀膠囊狀食品」?

依照衛福部公告的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手冊,錠狀膠囊狀食品定義如下

  • 錠狀(Tablet)食品,係指利用混合賦型劑作成粒狀,再加滑澤劑壓縮製 成的食品。簡言之,即經過打錠的食品。
  • 膠囊狀(Capsule)食品,則可分為硬膠囊、軟膠囊兩種。硬膠囊,係充填於一般由動(植)物膠製作之兩端封閉圓狀的食品,或一端封閉, 未封閉端則交互插入嵌合的一對圓狀食品。 軟膠囊,則係以液狀、糊狀或油溶性原料為主的內容物,用薄膜(皮膜) (一般是以明膠及甘油為主原料)包覆成型所製成,有接縫或無接縫之球狀軟膠囊;其粒徑較小之無縫軟膠囊又稱晶球、晶球膠囊。


錠狀膠囊狀食品廣告違規及相關管理規範大盤整

由於錠狀膠囊狀食品與藥物的外觀型態相似,容易讓一般消費者誤解其有某種特殊功效,所以主管機關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授權下,針對錠狀、膠囊狀食品制定許多管理規範。簡單整理如下:

(一)查驗登記許可制

錠狀、膠囊狀食品依照來源,可分為由國外輸、及國內產製兩種,依其來源不同及其維生素成分含量,決定是否要經查驗登記取得許可,始得輸入或製造等行為。

▍由國外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

主管機關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1 條之授權,制定「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要求由國外輸入的錠狀、膠囊狀食品均應辦理查驗登記獲得許可,始得輸入國內。

▍國內產製型態屬錠狀膠囊狀食品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1 條之規定及衛福部公告的「應辦理查驗登記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認定基準表」,國內產製型態屬錠狀、膠囊狀食品,符合下列要件即須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取得許可,始得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出:

  1. 配方中含有基準表所列舉的任一維生素。
  2. 前開維生素每日攝取量符合基準表所認定基準範圍。
    *粉狀、液狀或須經溶解於開水調勻後飲用之發泡錠產品,毋庸辦理查驗登記。

(二)食品原料、添加物、加工助劑應符合相關規範

除了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前的查驗登記制度外,對於食品的原料、添加物、加工助劑之品名、使用範圍、限量及規格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分別授權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規範管理。

▍食品原料

所謂「食品原料」,大多為來自農、林、漁、牧、微生物、礦物質等物質之鮮品,或經傳統食品加工方式製成者,即未針對所含特定成分進一步分離、純化;或雖為化學合成,惟在使用上不具食品添加物之特性而不以食品添加物管理者。

主管機關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授權,建立「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彙集經評估食用安全性之食品原料。所列原料非屬「正面表列」方式,且不包括傳統食用之雞鴨魚肉、蔬菜水果及五穀雜糧等,有待陸續補充列舉。

食品原料依其安全性是否經驗證,可區分為「傳統供食用性食品原料」、「非傳統供食用及食用安全性未明之食品」兩種。前者因經長久使用驗證,可認為其食用安全性無虞,可直接使用於食品。後者則因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布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備妥相關資料後檢送衛福部審查,經認定食用安全無虞或規範後, 始得使用於食品。

▍食品添加物

所謂「食品添加物」,係指為食品著 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

中央主管機關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授權,制定了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針對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範圍、限量及規格,採取「正面表列」方式。非正面表列之品項,不得供食品添加物使用。目前食品添加物依用途分為 18 類,每個品項並訂有其准用之食品種類及限量。

▍加工助劑

所謂「加工助劑」,係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該物質於最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食品以其成品形式包裝之前應從食品中除去,其可能存在非有意,且無法避免之殘留。

中央主管機關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授權,制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針對加工助劑的使用規格、使用方式進行規範。一般常見問題:

  • 使用未列載於「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的品項,作為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 不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使用範圍。
  • 不符合「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之使用用途。
  • 成分含量,依每日最高攝取量計,已超出「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或「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使用限量。
  • 溶劑或加工助劑殘留量超過使用規定。

(三)食品品名標示應符合相關規範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明顯標示品名; 另依據同法第25條規定,經公告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陳列販售 之散裝食品,亦須標示品名。惟現場烘焙(烤)食品及現場調理食品除外。復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其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

參考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授權所制定的「食品品名標示規範彙整」,廠商為食品命名時,另應注意下列規範:

  1. 市售食品有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所定之名稱,使用該標準所定之名稱為品名。
  2. 市售生鮮農畜禽水產品,以其食品分類名稱或通用名稱為品名。
  3.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名標示規定。包括: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包裝速食麵標示相關、市售包裝減鈉鹽應標示事項規定、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等。
  4.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品名標示原則。包括: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
  5. 一般食品之品名標示原則。
  6. 特定食品之品名標示原則。
  7. 其他食品之品名標示原則。

(四)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 易生誤解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 易生誤解。

所謂「不實、誇張、 易生誤解」,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4條第1項,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 與事實不符。
  2. 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3. 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4. 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文書字號,不在此限。

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例如:「健康的OOO」等,因容易與「健康食品管理法」的專有名稱「健康食品」混淆,所以「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4條第2項,也直接認定其品名為易生誤解。

此外,為了兼顧廣告創意及特定營養素已被證實具有一定功效之事實,「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4條第3項特別列舉出「附件一所列通常可使用之詞句」,及「附件二所列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凡使用這些詞句,均不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如使用到營養素含量之高低之形容詞句加以描述時,其表達方式應視各營養素攝取對國民健康之影響情況, 分為「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及「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並應遵守「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及「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之含量限制。

如遇到食品廣告不實檢舉,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五)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

所謂醫療效能,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5條,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 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
  2. 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3. 涉及中藥材效能。

如食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醫療效能,主管機關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廠商不可不慎。

想更通盤了解廣告違規審查方法嗎?你也可延伸閱讀下面文章!

延伸閱讀:
名人代言恐罰3倍:202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

2023年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你的營養及健康飲食資訊是否真實?
【廣告法律】又遇到廣告違規檢舉?因為你少做3件事!


請醫事人員代言錠狀膠囊狀食品廣告違規4須知

了解錠狀膠囊狀食品相關法規範後,這裡嘗試列舉幾點廠商邀請營養師、藥師、醫師代言錠狀膠囊狀食品時常見的問題:

(一)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 易生誤解

營養師、藥師、醫師的薦證廣告,除過於信賴廠商提供的產品資料(例如:天然、市調第一、特定產地、特定製程等),卻未進一步查證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及可信性,致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之情形外其他常見違法之情形,還包括:

  1. 刻意推薦給特定族群。譬如:長期熬夜者、大魚大肉、經常抽菸、喝酒過量者。由於這些推薦特定族群的用語,被視為影射食品有維持或改變生理或外觀等功能,恐涉及不實、誇大、易生誤解。
  2. 介紹食用方式,刻意提及特定對象的用量,甚至使用醫療用詞。譬如:「5 歲以下每日 1 錠」、「送服」、「服用」、「日服」、「預祝您早日康復」等用語,容易誤導消費者將該食品與藥物等同視之。
  3. 誤導消費者吃越多越有幫助,忘了附上「一日請勿超過顆(或錠、粒)」及「多食無益」之警語。
  4. 使用「來源」、「供給」、「含」、「含有」、「高」、「多」、「強化」或「富含」等「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用語,及使用「無」、「不含」、「零」、「低」、「少」、「薄」、「微」或「略含」等「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未符合「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及「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所規定之含量限制。

如請營養師、藥師、醫師等醫事人員代言廣告,內容涉及不實、誇張、 易生誤解時,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1項,將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二)醫事人員代言產品處理原則

關於醫事人員是否因代言廣告違規而遭懲戒,可參考衛福部改制前衛生署93年6月8日衛署醫字第0930203280號函

  1. 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其行為或內容並涉及違規醫療廣告或藥物廣告者,應並依違反醫療法、醫事法規定處理。
  2. 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其宣傳內容如未經科學研究證實或假借未曾發表之研究報告,而為產品代言、背書或影射,其具醫療、健康之療效或功效,誤導消費者購買之虞者,應依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論處;醫師應依醫師法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業務不正當行為移付懲戒
  3. 未涉及藉其醫事專業身份為一般性產品(不包括煙、酒)代言、宣傳者,不予處理。

另可參考「藥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93 年 9 月 2 日衛署藥字第 0930312531 號函。

因此,營養師、藥師、醫師等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時,應避免未經科學研究證實或假借未曾發表之研究報告,而為產品代言、背書或影射,其具醫療、健康之療效或功效。

延伸閱讀:你知道6個避免醫療廣告違法案例纏身關鍵嗎?這裡整理給你知!

(三)薦證廣告問題

所謂代言,就是對廣告商品或服務的一種「薦證」,應注意要遵守「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同法第24條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同法第25條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特別針對「薦證廣告」制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強調「真實原則」與「利益揭露原則」,並列舉常見違法態樣,包括:無廣告所宣稱之品質或效果、廣告所宣稱之效果缺乏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之支持、無法於廣告所宣稱之期間內達到預期效果等。

由於營養師、藥師、醫生是專業人士,其所推薦的食品很容易讓消費者產生信賴感,倘若在薦證廣告中提到「品質」、「效果」、「期間」等關鍵字,都應有相對應的文獻資料或科學實驗依據支持,否則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25條,而遭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及面臨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高額罰鍰。

(三)比較廣告問題

請營養師、藥師、醫師代言錠狀膠囊狀食品時,難免會提及其他事業的產品進行比較,來增加說服力及吸引力,這就是所謂的「比較廣告」,亦應注意遵守「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同法第24條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製作比較廣告時,應確保廣告內容與實際相符(真實表示原則),且應以公正、客觀、比較基準相當之方式為之(公平客觀比較原則)。常見違法態樣,包括:

  1. 以新舊或不同等級之商品相互比較。
  2. 對相同商品之比較採不同基準或條件。
  3. 引為比較之資料來源,不具客觀性、欠缺公認比較基準,或就引用資料,為不妥適之簡述或詮釋。
  4. 未經證實或查證之比較項目以懷疑、臆測、主觀陳述為比較。
  5. 就某一部分之優越而主張全盤優越之比較,或於比較項目僅彰顯自身較優項目,而故意忽略他事業較優項目,致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

舉例而言,倘若營養師、藥師、醫師代言的錠狀膠囊狀食品屬於不需經查驗登記的食品,卻刻意在文案中拿市售需要經查驗登記的錠狀膠囊狀食品互相比較,恐誤導消費者兩者係可相互取代、相同效果之商品,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而遭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及面臨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高額罰鍰。


總結-請醫事人員代言食品廣告違規重點彙整

如果代言廣告不幸遇到數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的罰單,該怎麼處理及救濟?你還可以延伸閱讀!

延伸閱讀:廣告違規檢舉怎麼救濟?從5大重點、4對策看這篇就懂!

最後針對請醫事人員代言食品廣告,簡單做個重點回顧:

  1. 錠狀膠囊狀食品,其外觀與藥物型態相似,容易讓一般消費者誤解其有某種特殊功效,所以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特殊管理規範。
  2. 錠狀膠囊狀食品的管理規範,包括:查驗登記許可制、食品原料添加物加工助劑之添加規範、食品品名標示之限制、宣傳及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宣傳及廣告不得涉及療效等。
  3. 請營養師、藥師、醫師代言錠狀膠囊狀食品時,除了全盤接受廠商提供的產品說明資料,恐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外,其他常見的錯誤,包括:推薦族群及建議使用量之說明易生誤解、違反薦證廣告的「真實原則」與「利益揭露原則」、違反比較廣告的「真實表示原則」及「公平客觀比較原則」,並應注意「醫事人員代言產品處理原則」。

以上簡單說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由於廣告行銷文案,創意千奇百怪,要如何一一拆解,確認不會違反廣告法規,涉及技術性的法律專業。不論是品牌商、行銷公司等,都需要聘任公司法律顧問來把關,關於行銷法律顧問的方案,歡迎直接洽談諮詢哦!

延伸閱讀:

▍李明勳律師

FB粉專:你的法律好幫手

精選文章

ABOUT 明勳

李明勳律師

廉貞法律事務所

回到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