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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怎麼開才合法?決議有拘束力嗎?

會議

人資管理要上軌道,除了規劃好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外,勞方與資方間是否有順暢的溝通管道,也很重要。雇主除了多關注勞工平日作業狀況,偶而抽空一對一聊聊天外,也可以試試看勞基法創設的一個溝通平台:勞資會議。究竟什麼是勞資會議?勞資會議怎麼開?怎麼做成決議?決議有拘束力嗎?本篇為各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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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勞資會議?

所謂勞資會議,其實並不複雜,說穿了就是由事業單位舉辦,用來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的會議(勞基法第83條)。但由於勞基法針對特定勞動條件的實施,要求先經勞資會議決議,這對勞方及資方權益影響甚大,因此勞基法授權主管機關訂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二、開勞資會議前,先選勞方及資方代表!

勞資會議,既然是勞方與資方的溝通平台,由誰代表勞方?由誰代表資方?與會人數多寡?在開會前必須獲得解決。

(一)各方代表的人數

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這是因為人勞工人數低於三人,就沒有額外選任勞方代表的必要,

當事業單位勞工人數超過三人,為了讓會議有效進行,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勞方及資方應分別選出代表參加會議,且勞資各方代表的人數必須相同,避免一方人數過多導致失衡。

至於各方代表人數究竟要幾人?人數太少,無法充分代表各方想法,人數太多,恐影響會議效率。因此,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二)資方代表之指派

資方代表要怎麼指派?其實很簡單,由事業單位指派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擔任即可(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4條)。可以是公司負責人、股東、經理人或部門主管,只要熟悉公司業務、勞工情形即可,沒有資格限制。

(二)勞方代表之選任

如果有工會,勞方代表就由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若無工會,就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參考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

為了確保勞方代表真的能為勞工發聲,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6條至第8條對勞方代表的資格做了限制:

  • 必須年滿15歲。
  • 不得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
  • 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三)代表名冊送備查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勞資會議怎麼召開?議程怎麼訂?

(一)誰擔任主席?

為了讓會議公平且順暢進行,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之。但必要時,得共同擔任之。

(二)多久召開一次?

既然是勞資雙方的溝同平台,自然要定期召開才有意義。因此,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何時寄開會通知?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勞資會議開會通知,事業單位應於會議七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三日前分送各代表。

(四)議程怎麼訂?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主要分為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建議事項,且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得列為議事範圍內,詳細議程可參考該條規定。

  • 報告事項
    1. 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2. 關於勞工人數、勞工異動情形、離職率等勞工動態。
    3. 關於事業之生產計畫、業務概況及市場狀況等生產資訊。
    4. 關於勞工活動、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
    5. 其他報告事項。
  • 討論事項
    1. 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
    2. 關於勞動條件事項。
    3. 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
    4. 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
    5.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
    6. 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7. 其他討論事項。
  • 建議事項

(五)如何做成決議?

關於勞資會議的決議,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必須由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並以協商達成共識方式做成決議,也就是共識決,如果無法達成共識,決議由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的絕對多數同意。


四、哪些事項一定要經勞資會議決議?

為了保障勞方權益,避免個別勞方囿於資方壓力,而不得不針對勞動條件進行退讓,勞基法特別規定下列事項,還要經勞資會議決議才能實施,包括:

  • 二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第2項)
  • 八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第3項)
  • 四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之1)
  • 延長工時(勞基法第32條第1項)
  • 輪班制變更休息時間(勞基法第34條第3項)
  • 例假調整(勞基法第36條第5項)
  • 女工工作夜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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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資會議決議之效力?

由於勞基法將勞資會議定性成一種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的溝通平台,而不是意思決定機關。因此,勞資會議決議結果,究竟對資方及勞方有無拘束力?可謂眾說紛紜。

過去有法院見解認為,勞資會議並無當然取代勞動契約之效力,仍需透過修改勞動契約,或由雇主訂於工作規則內,才能拘束勞雇雙方(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判決)。

然而109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事件法,該法第2條將基於勞資會議決議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納入勞動事件之範圍。立法者似乎認為勞工可以依勞動事件法提起訴訟,請求雇主履行經勞動會議決議事項。實務法院是否會因勞動事件法施行後,逐漸傾向認定勞資會議決議有拘束勞資雙方的效力,有待後續觀察。


六、歸納與整理

最後簡單做個重點回顧:

  • 勞資會議是由事業單位舉辦,用來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的會議。
  • 勞資會議要怎麼開?可以參考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的規定。
  • 勞資會議決議能否拘束勞雇雙方?過去實務有法院採否定見解,是否會因勞動事件法實施而逐漸改變見解,有待後續觀察。

以上簡單說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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