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要花多少錢?」、「律師~一場官司要打多久?」、「我的訴訟會不會贏?」三個最常被問的問題。影響當事人決定要不要打官司,除先了解裁判費、調查費用等打官司費用外,也要了解律師收費能否由敗訴負擔。打官司過程中,又有什麼方式可以查詢訴訟進度?能否上網判決書查詢、裁判書查詢、個人案件查詢進度?最後,官司勝敗的關鍵在哪?能否事先做好準備?
一、打官司訴訟費用?律師費用敗訴負擔?
打官司要多少費用呢?基於使用者付費的精神,上法院打官司必須繳一些費用,包括:裁判費、證人旅費、鑑定費、法定必要費用等,統稱「訴訟費用」。但由於刑事訴訟程序是為了國家發動刑罰權而產生的程序,具有強烈公益性,所以告訴人、被告等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是不需要繳繳「訴訟費用」,其餘包括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等,都要繳所謂的「訴訟費用」。以下以民事訴訟為主來簡單跟大家說明。
(一)裁判費
所謂「裁判費」,是當事人啟動訴訟程序時,法定必須繳給法院的費用。若當事人沒繳,法院會下裁定限期命當事人補繳,若逾期未繳,法院會裁定駁回訴訟。
裁判費之計算,主要係依「訴訟標的性質」而定。若屬於財產權請求性質,會進一步按財產標的價額,來決定裁判費金額。若屬於非財產權請求性質,則由法律規定一個定額作為裁判費。
(二)調查證據相關費用
1. 日費、旅費
若訴訟當事人請求傳喚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必須繳納一筆費用作為證人日費。以民事訴訟為例,依照「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3條,證人日費每次新台幣500元。
除了日費外,如證人、鑑定人到場往返所需旅費,包括:交通費、住宿費、雜費等,也是傳喚者於聲請時必須支付的訴訟費用之一。以民事訴訟為例,到庭往返所需交通費係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支給,採實報實銷,並設有搭乘交通工具類別、等級之限制。
2.鑑定費用
如聲請鑑定時,除了傳喚鑑定人出庭所需日費旅費外,還有所謂鑑定費用。
以民事訴訟為例,依照「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12條規定,鑑定費用係按鑑定人或機關、團體對於鑑定工作之收費標準而定。
(三)關於律師費用
如當事人有委託律師打官司,則會產生律師費用。一般而言,律師費用之計算方式,可分為三種:
1. 分收酬金
所謂『分收酬金』,就是將訴訟工作細分成不同項目來收費,依照項目所耗費的時間、工作的難易程度等有不同價格。譬如:如果有跨區工作之需要,因工作所需時間較長,費用自然也就較高。
舉例說明 | 討論案情、到法院抄印文件、接見監禁人羈押人、撰擬函件、出具專供委託參考之意見書及其他文件、每次出庭、每次書狀、調查證據等。 |
適合對象 | 剛委任律師進行訴訟,雙方尚未建立信任感,或者標的金額偏低,想控制預算的案件。 |
特色 | 當事人不用一次支付大額費用,可就不同的工作項目,決定是否要委託律師處理。 |
2.總收酬金
所謂『總收酬金』,就是不分工作項目收費,而是以整個審級(或案件)為單位來收費。
舉例說明 | 民事案件之一審收多少錢、二審收多少錢。 |
適合對象 | 對律師有一定信賴基礎,且單位時間起訖時點容易判斷的案件(如:訴訟案件以起訴為起點、法院宣判為終點。) |
特色 | 律師及當事人在計費單位期間內,不用再討論費用事宜,省去後續繁雜的報價、議價、請款等流程。 |
3.按時計費
所謂『按時計費』,如同字面上意思,是依照律師實際工作時數,依雙方約定費率來計費。
舉例說明 | 按實際工作時數,以每小時新台幣8000元計費。 |
適合對象 | 對律師有一定信賴基礎,且委任當下難以估計工作所需時間的案件。(如:訴訟前協商、商業談判、法律顧問等) |
特色 | 訴訟案件耗費時間的風險,由律師與當事人共同承擔。 |
(三)訴訟費用何人負擔?律師費用敗訴負擔?
就民事訴訟程序而言,訴訟費用雖然一開始雖由發動者繳納,譬如:原告要繳裁判費、聲請傳喚證人之一方要繳證人日費旅費等,但這只是預繳性質。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因此,敗訴之一方必須終局負擔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證人日費旅費等等。
至於,律師費用算不算訴訟費用之一呢?以民事訴訟程序為例,由於民事一、二審中沒有所謂「強制律師代理」的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意願及能力決定要不要請律師當訴訟代理人,因此在民事一、二審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外,原則上不能請求敗訴的一方負擔律師費用。但民事三審訴訟程序,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有「強制律師代理」的規定,三審律師費即是訴訟過程的法定必要費用,自可要求對方負擔律師費用。
二、打官司進度到哪?如何判決書查詢?訴訟案件查詢?
(一)判決主文、判決書查詢
如果案件經法院宣判,當事人原則上可不出庭聆聽判決主文,而選擇打電話給承辦書記官詢問判決主文,或於宣判當日或隔日上司法院官網查詢判決主文。
如法院已將裁判書寄出,當事人除了看紙本裁判書外,也可以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輸入案號,進行判決書查詢。
(二)個人案件查詢進度
在法院宣判前,訴訟進行過程中,當事人想了解訴訟案件進度時,除了打電話給書記官聲請閱卷、或上司法院委外的電子筆錄調閱服務網下載電子筆錄外,也可以上司法院官網查詢庭期表、開庭進度及案件進度。
(三)刑事開庭時間多久?
以上裁判書、個人案件查詢進度,都是針對法院訴訟程序。
但刑事偵查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當事人是無法透過電話詢問、下載電子筆錄了解偵查進度。若對於刑事偵查進度感到焦慮的民眾,可以嘗試寫個「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狀」,請檢察官說明偵查進度。
另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法官、檢察官依法應保障被告速審權。檢察機關據此公告「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對於已逾二年未能偵查終結之案件,檢察總長、檢察長應瞭解其原因,有必要時,應親自或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協同辦理該案件,或將該案件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此外,對於歷經兩次再議仍不起訴之案件,如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偵查仍未完備時,除有特別情況認有命令續行偵查之必要者外,宜親自或命該署檢察官自行偵查,不宜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四)影響開庭時間的五個因素
依照司法院「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自收案日起,超過一定期限還沒結束的話,除了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需以月為單位填寫「遲延案件月報表」給法院。
→以民刑事一般的程序為例:第一審為一年四個月、第二審為二年、第三審則為一年。
司法院的上開規定,充其量只是內部管控機制,依據我們過去的經驗,整理出會影響訴訟時間的五大因素:
1.訴訟程序的進行的需要
針對案件的大小、金額、種類有不同的程序。
除此之外,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寄送通知的時間(至少半個月起跳),以及雙方當事人與律師可以配合的時間(若任一方沒空通常會延後一周)、法院空間的使用安排。最後,案件是否有後續的上訴,也是影響時間的關鍵。
2.案情的繁雜程度
從案件本身,及涉案人數兩個角度來判斷:
- 案件本身:
有些案情相對單純(譬如:借貸關係、票據關係),甚至有些不需要另外調查證據就能審理。但有些爭議較多(譬如:商業糾紛、醫療糾紛),要經過繁雜的調查、辯論,法官審理所需要的時間自然較多。 - 涉案人數:
人數越多,法官依法要通知他們出庭,給予表達意見的機會,光是找到這些人,就相當不容易了,自然需要較多時間審理。
3.調查證據的時間
調查證據除了影響勝敗,也大大影響官司的結束時間,例如:
- 勘驗錄影光碟:在法庭上撥放影片並製作勘驗筆錄,至少花一次開庭時間;如果要調閱第三單位的資料,要等第三單位整理好寄給法院,再請雙方當事人審閱,前後耗費一個月起。
- 鑑定筆跡:相關文件資料送鑑定機關進行鑑定,可能就耗費了幾個月。
4.當事人的訴訟策略
對一些當事人來說,訴訟程序不是越快越好,而是希望能拖則拖,避免因為訴訟不利結果造成其他違約情況,或是進行脫產。例如:重罪且不認罪的刑事案件當事人。
5.其他因素
訴訟已經要花個好幾個月的時間,中間只要有一些特殊情況,都會造成訴訟時間延長,例如:法官、當事人在訴訟過程突然往生、因為疫情取消開庭等。這些千奇百怪的因素都曾經遇到過。
印象最深刻的,有一件拆屋還地的案件,因為當事人長期旅居國外,同意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後突然往生,委任狀都還沒遞進法院,法院就必須依法辦理承受訴訟的相關程序了,更慘的是當事人有沒有繼承人?以及繼承人是誰?委任律師並不清楚,審理時間就被迫無限延長。
三、打官司如何提高訴訟勝率?
這次就來聊聊最常被問的第三個問題:「打管司要注意哪些事情,才能提高勝率呢?」以下整理出三大重點,讓您在打官司前可以更有依據:
(一)訴訟前完整蒐集保存相關證據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有充足的證據,就能在訴訟過程中立於不敗之地。當然,客觀證據(如:書面紀錄、錄影、錄音)會比主觀的證人更具公信力。
但好的證據從何而來?其實就來自於良好的工作方式。一個小心謹慎、凡事照規矩來的人,會在各個環節中留下不少有利的證據;反之,凡事通融例外,得過且過的人,就容易錯失留下證據的機會,甚至還會留下不利的證據。
然而什麼是有利的證據?什麼是沒用的證據?跟法律規定及契約條款內容息息相關,也是訴訟最常面臨的法律風險之一。因此,企業經營者實有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為蒐集證據做好準備,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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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找一個適合且信任的律師
正所謂「當局者迷,旁觀者清」。訴訟的結果,除了深受證據、法律規範所影響,當事人的情緒起伏與人際關係的糾結,也會影響訴訟走向。
有時候明明手上有一手好牌,卻因為當事人無法掌控情緒,失去客觀理性評估局勢的能力,最後出現敗訴的結果,也時有所聞。而律師,相較於當事人,更容易理性綜觀全局,且因為大量辦案經驗,更容易比當事人注意到一些致勝細節,自然就能提升勝率。
但如何判斷律師適不適合自己的案件?除了在委託前,充分了解律師的辦案經驗、勝訴機率、定調訴訟策略外,更重要的是要充分了解律師的辦案風格、溝通方式,確認是否符合自身期待。
(三)與律師持續溝通進行沙盤推演
訴訟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隨著程序的進行,總會出現一些訴訟前所沒有預料的意外,或出現一些意想不到的證據資料。
唯有充分信任律師,不刻意隱藏重要資訊,甚至捏造事實,才能降低意外發生的機率,也讓律師能提早做應對準備。
另外,就算委託律師,在訴訟中仍應該與律師充分且持續地溝通,而不是抱持著將事情丟出去不管的心態,這樣訴訟才能穩穩地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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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歸納及總結-打官司訴訟前必知
簡單彙整本篇重點:
- 打官司要負擔訴訟費用,主要包括:裁判費、調查證據費用、強制律師代理的律師費用。原則上,民事的訴訟費用,係由敗訴方負擔。
- 對於剛宣判案件,當事人可以電詢書記官,也可以上司法院官網查詢主文。對於已寄發判決書的案件,當事人可以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判決書全文。對於宣判前的案件,則可以聲請閱卷、調閱電子筆錄等方式,了解訴訟進度。對於刑事偵查案件,由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當事人較難直接查詢訴訟狀況,但可以寫個「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狀」,請檢察官說明偵查進度。
- 想要提高訴訟勝率,平時應注意蒐集證據,甚至聘請法律顧問管控法律風險,如決定訴訟時,應找一位合適且值得信任律師協助,並積極與委任律師聯繫及沙盤推演。
以上簡單說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有什麼不懂或想了解的,也歡迎直接洽談諮詢哦!
▍李明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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