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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寵物食品標示與廣告違法?寵物食品廣告合規全攻略

隨著台灣飼養寵物人口逐年攀升,寵物食品市場規模也持續擴大。然而,寵物食品的製造、標示與廣告,其實都受到《動物保護法》的嚴格規範。不少業者在開發新產品、包裝設計或行銷推廣時,往往忽略細節,導致被主管機關裁罰或要求下架。

本文將從律師角度,完整解析寵物食品的法定定義、標示規定與廣告限制,並結合最新的行政指引,幫助業者提前避開法規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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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寵物食品」?適用範圍僅限犬貓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6款規定:

「寵物食品」係指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均衡營養之食料及其他物質。

而同條第5款定義:

「寵物」係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然而,農業部(前行政院農委會)於104年6月3日以農牧字第1040042773A號函公告明確指出:目前「寵物食品」之寵物種類,僅限犬、貓兩類。

至於其他如兔子、鳥、魚、爬蟲類等飼料,目前不適用《動物保護法》,以《飼料管理法》規範。


二、寵物食品的標示規定:哪些項目必須載明?

為保障動物健康與消費者知的權利,《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5第1項明定,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 品名
  •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淨重或容量須使用法定度量衡單位(如公克、毫升);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 主要原料與添加物名稱:若標榜「不含某成分」,應明確說明何種物質未使用。
  • 營養成分與含量:雖無強制格式,但實務上多參照人類食品標示,如熱量、蛋白質、脂肪、礦物質、水分等。
  • 製造、加工業者資訊:名稱、地址與電話。若為進口品,須加註輸入業者及國內負責廠商資料與原產地
  • 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 保存期限、方法與條件
  • 適用寵物種類、使用方法與注意事項
  • 其他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事項

三、寵物食品廣告與宣稱限制

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5第2項明確規定:「對於寵物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為協助各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查核,中央主管機關於民國112年4月11日發布《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以下簡稱「認定原則」)。

該原則為實務審查依據,附有四份附件,列舉了各種不實與誇張表述的具體範例。

(一) 何謂「不實」?

依據認定原則第4點:「不實」包括與事實不符、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者。

常見的「不實表述」類型如下(見《附件一、不實表述內容判定基準》):

類型範例
成分虛假或未揭露標示「無添加防腐劑」但實際含有抗氧化物質
國產誤導實際代工於國外,卻標「台灣製造」
檢驗/認證不實標示「經某單位認證」但無文件
研發虛構標「自家研發」卻委外OEM
獲獎不實標示「榮獲國際大獎」但無授獎單位說明
標準誤用標「符合國際標準」但無對應證明

實務提醒:

  • 主管機關對於「不實」採取嚴格舉證原則。
  • 若標榜「無添加」、「有機」、「獸醫推薦」等字樣,應備齊產品檢驗報告或官方文件,以備查核。

(二) 何謂「誇張或易生誤解」?

所謂「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附件二、誇張或易生誤解表述內容判定基準》列舉兩大類:

  1. 涉及醫療效能: 宣稱預防、改善、減輕或治療動物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例:「改善關節炎」、「降低腎功能退化」、「治療皮膚病」);或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動物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例:「降低膽固醇」、「改善血糖」)。
  2. 涉及改變動物器官、組織、身體結構、生理或外觀的功能:涉及改變器官、組織、身體結構、生理之負面狀態;或涉及影響血壓、體溫、血流等;或涉及改變免疫力、抵抗力;或涉及改變體型、體重、體態。

實務提醒:

此外,應注意《動物用藥管理法》第19條之1第3項:「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三) 通常可使用的詞句(附件三)

為協助業者安全行銷,認定原則列舉了可安全使用的描述性詞句,例如:

  • 維持免疫力
  • 幫助心血管保健
  • 保護關節
  • 維護牙齦健康
  • 促進新陳代謝
  • 使毛色健康亮麗
  • 保持眼睛明亮

實務建議:

  • 若為處方食品(須獸醫師指示使用),可標示疾病名稱,並加註「須依獸醫師指示使用」。
  • 描述健康狀態時,可用「維持/幫助/保護/保健」等中性語句。
  • 描述負面狀態時,建議使用「管理/照護/針對」等字詞,避免暗示治療效果。
  • 具國際公信力單位功效認證之寵物食品,可使用經該國際公信力單位認證之詞句或類似詞句。

(四) 營養素或特定成分可使用的詞句(附件四)

若產品含有具生理功能的營養素(如各類維生素、礦物質),可依認定原則附件四使用經科學實證的描述,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產品須依法標示該成分「含量」。
  2. 宣傳語應明確指出為「該營養素的生理功能」。
  3. 不得混用不同營養素功效或以模糊方式歸屬。

舉例:

  • 含維生素E → 可標示「具抗氧化作用,有助維持皮膚與血球健康」。
  • 含葉酸 → 可標示「有助於紅血球的形成」。
  • 含鋅 → 可標示「有助於維持能量、醣類、蛋白質與核酸的正常代謝。」。

若未具備含量標示或實證資料,即使內容屬實,仍可能構成違規。


四、寵物食品廣告的違規風險與規避之道

若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5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9款,主管機關可裁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涉及《動物用藥管理法》第19條之1第3項:「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者,可處新台幣二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裁罰

從實務觀察,主管機關對於「不實」與「誇張或易生誤解」的認定趨於嚴格,尤其在寵物食品業者大量投入行銷宣傳的近年,查核頻率逐漸上升。

律師建議三點:

  1. 包裝前審查制度化
      建議設計初稿階段即交由法務或外部律師審閱標示內容。
  2. 保存佐證資料
      凡涉及營養聲稱、來源標示或檢驗認證者,應留存報告副本。
  3. 區分行銷語氣與法律用語
      可用「維持健康」、「協助保健」等表述,避免使用醫療用語如「治療」、「修復」、「改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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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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