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位轉型浪潮與疫情經驗的推動下,立法院於2024年4月30日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案,並由總統於5月15日公布新法條文。這是該法自2002年施行以來的首次重大修法,針對企業應用進行了多項重要變革,本文整理相關重點。
延伸閱讀:
一、明示電子文件與簽章的法律效力等同紙本
舊法未明文規定電子文件及簽章的效力,導致大眾對書面文件及簽章改採電子形式之效力,常有疑慮。
新法參酌聯合國、美、韓及歐盟等國際法例,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為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新增條文第4條:
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本法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新增條文第5條第1項至第3項:
文件及簽章之使用,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
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得以電子簽章為之。
二、簡化電子簽署的同意程序
舊法規定使用電子簽章須「經相對人同意」,導致實務上雙方往往需事先約定或簽署同意書,造成程序上的不便與矛盾。
修法後刪除了此一限制,改為默示同意機制,文件或簽章有相對人時,須事前給予對方合理期間表達反對的機會,並告知若未於期限內反對,將推定其同意採用電子形式。這項改變大幅降低了企業導入電子簽約的溝通成本,讓電子合約流程更順暢。
修正條文第5條第4項:
前三項文件或簽章之使用有相對人者,除相對人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外,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並告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修正條文第5條第5項:
前項之相對人得隨時表示停止採用電子形式。但其表示停止前已依電子形式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效力不受影響。施行細則第8條:
本法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合理方式,指以言詞、書面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合理期間自告知相對人之日起不得少於三日,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交易上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三、明確數位簽章定義及效力
修法引入了「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的區別。前者相當於傳統紙本時代的「印章」,後者則如同更嚴謹的「印鑑證明」。
數位簽章被明確定義為電子簽章的一種。使用經政府認可的第三方憑證機構核發的數位憑證進行簽署,在技術上具有高度安全性與可信度,因此新法賦予數位簽章「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法律效力。這對企業而言,提供了更強的法律保障。
修正條文第2條第3款:
數位簽章:屬於電子簽章之一種,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並具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者。施行細則第4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施行細則第5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修正條文第6條:
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一、使用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許可之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
二、憑證未逾有效期間及其使用範圍。
四、主管機關推動與技術標準公告
為解決實務上對不同電子簽名技術效力的疑慮,新法授權數位發展部(主管機關)定期蒐集國內電子簽章的應用情形,參考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進行研究,每年公布相關情況。
數位發展部自2022年8月成立以來,已積極針對電子簽章技術提供指引。2022年12月2日即發布「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解釋函,例示國際上常見的演算法與資通安全技術標準(例如公開金鑰基礎建設PKI技術與架構、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制定的簽章格式、以及美國NIST或ISO制定核可的簽章演算法)符合本法中電子簽章的定義。對企業而言,只要採用主管機關公告的技術標準建置電子簽署平台或服務,即可確保其簽章具備法律效力。
條文第2條第2項:
主管機關得公告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並適時檢討。施行細則第7條:
主管機關應參考國際電子簽章相關技術標準,徵集專家意見,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並得建立電子簽章服務登錄機制、相關標準之認驗證機制或其他推廣機制。新增條文第19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我國電子簽章之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每年公布之。
五、 減少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可能性
舊法允許行政機關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的適用,導致部分政府單位過去曾發布公告要求某些文件仍須紙本簽署。
此次修法刪除了行政機關得任意公告排除適用的規定。除非有法律或經法律授權的命令另有規定,政府機關不得片面拒絕電子簽章的適用。先前各機關已發布的排除公告,也將在新法施行一年後失效,如需延長最多僅能經數位發展部同意展延一次、兩年為限。
修正條文第1條第2項
司法程序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第1項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依法律排除其適用。修正條文第20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行政機關依原第四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各該公告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二年為限。
六、國際間互相承認憑證效力之機會
因應跨國商務往來及我國特殊國際地位,新法在國際合作上除了維持「國際互惠」原則外,新增「技術對接合作」作為許可外國憑證機構的機會,這將有助於跨國電子交易與文件簽署的便利性。
修正條文第15條第1項: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在安全條件相當,且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原則下,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簽發之憑證與本國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具有相同之效力。
七、結論
2024年《電子簽章法》修正案大幅提升了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明確規定電子文件與簽章與紙本具同等法律效力,簡化電子簽署程序,並強化數位簽章的證據力。企業與個人可更放心地採用電子簽章來處理各類商務與政府文件,降低行政成本並提升交易安全性。此外,數位發展部將持續推動技術標準公告,確保電子簽章的合規性,並促進國際間的憑證互認。
延伸閱讀:
▍李明勳律師
FB粉專:你的法律好幫手
Photo by Signature Pro on 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