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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契約與競爭法:垂直限制的法律風險和責任

事業在進行跨國貿易簽訂經銷契約時,為了增加合作誘因、鞏固市場力量,常會引入一些「垂直限制(Vertical Restraints)」條款,來限制經銷商的轉售價格或非價格交易條件 。本文提醒有關事業,在引入垂直限制條款前,應特別留意各國競爭法的規範,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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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垂直限制的經濟目的

所謂「垂直限制」,係指處於不同產銷階段之上、下游事業間,所為價格或非價格交易條件之限制。就經濟觀點,這類「垂直限制」條款兼具促進競爭的正面效果與阻礙競爭的負面效果:

正面效果:

  • 維護事業品牌形象,防止搭便車現象。
  • 增加經銷階層合作意願,幫助新品牌順利進入市場。
  • 限制品牌內競爭,強化品牌間競爭力。

負面效果:

  • 限制經銷商價格決定自由或其他營業自由。
  • 使經銷階層出現水平聯合效果。
  • 促使商品價格居高不下。

正因為兼具競爭之促進與阻礙雙重效果,各國競爭法對「垂直限制」條款的合法性認定,視該條款對整體市場競爭帶來的正面及負面效果多寡而定。如促進競爭多一點,多半容許其存在;反之,則不容許其存在。


二、垂直限制與競爭法:必知的法律風險和責任

我國公平交易法第19條規定、第20條第5款,分別對「轉售價格限制」及「不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等垂直限制條款進行規範。

由於限制轉售價格,將直接影響市場競爭,立法者採「原則違法,例外合法」的態度,事業必須提出正當理由始得為之。至於非價格限制,立法者係採「合理原則」的管制方式,也就是要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來判斷其合法性。


三、垂直限制的合法性評估

在進行垂直限制合法性評估時,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 垂直限制所涉及的市場結構和市場佔有率
  2. 垂直限制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務特性
  3. 垂直限制所涉及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條件
  4. 垂直限制所涉及的競爭對手
  5. 垂直限制所可能產生的效果,包括正面效果和負面效果

合法性評估的結果,將直接影響垂直限制的合法性判斷。如垂直限制對市場競爭產生的負面效果大於正面效果,則垂直限制將被視為違反競爭法的禁止行為,相關事業將面臨各種法律風險和責任。


垂直限制的風險與責任

如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及第20條第5款之規定實施垂直限制,將面臨以下法律責任:

  • 行政裁罰:限期令停止違法行為、10萬~5,000萬元罰鍰(公平交易法第40條)。
  • 民事責任:被限制的經銷商、消費者或其他事業主張損害賠償時,事業須負擔三倍賠償責任(公平交易法第31條)。
  • 刑事責任:情節嚴重、屢次違反公平交易法者,可能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公平交易法第36條)。

訂立符合競爭法的垂直限制條款

各國競爭法令就限制競爭行為,多半訂有高額的罰鍰及責任,因此事業在進行國際貿易時,應特別留意各國競爭法相關規定,以免觸法。為了避免國內企業因不熟悉外國競爭法規而受罰,公平會特別歸納統整「企業關於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供企業參考。

最後提醒事業,在簽立經銷契約拓展銷售通路前,應事前評估垂直限制條款的合法性,分析是否符合「原則違法,例外合法」或「合理原則」。唯有簽立符合競爭法的垂直限制條款,方能無後顧之憂。

以上簡單說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創業過程若能尋求專業且有經驗的商業律師協助,相信必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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