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主管常有誤解:「只要員工沒正式申訴,我就不需要處理。」這觀念在2023 年《性別平等工作法》新修法後,在法律上是極大的風險。新法明確要求雇主知悉後,都必需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一旦處置失當,公司不僅面臨罰鍰,更可能損及商譽。本篇文章將拆解法律程序,並透過法院判決實務,帶您掌握處理性騷擾事件的核心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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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知悉職場性騷擾即處理:何謂法律上的「知悉」?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雇主的責任始於兩種情形:
- 因接獲申訴而知悉: 受害人正式提出申訴。
- 非因申訴而知悉: 雇主透過傳聞、媒體、匿名檢舉或目睹等方式得知。
換言之,「知悉」不以被害人正式提出申訴為限。只要雇主「知道」有疑似事件發生,就必須啟動補救措施。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3項更明確指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序文所定「知悉」,不以被害人須向雇主提出性騷擾申訴為限。
二、非申訴事件:雇主應主動釐清性騷擾並提供協助
即使沒有正式申訴,雇主知悉有性騷擾仍應:
- 主動釐清: 訪談相關人員,釐清事實。
- 告知權益: 提醒被害人可主張的救濟途徑,並詢問其申訴意願。
- 預防措施: 適度調整工作環境,避免騷擾持續。
- 提供資源: 依被害人意願轉介諮商或法律協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第2項)
三、 正式申訴性騷擾:雇主的五大步驟,落實立即有效的糾正與補救義務
一旦接到正式申訴,請雇主務必遵行以下五個關鍵步驟:
(一) 立即通知(申訴即通報)
接獲申訴後,應立即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切勿私下隱匿(《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4項前段)。
(二) 安全隔離與保護
在調查結果出爐前,首要任務是「避免騷擾再次發生」。
- 職務調整: 依被害人意願調整工作空間或業務對口。
- 禁止不利對待: 隔離過程中,不得變更被害人的薪資或原有勞動條件。
- 權勢性騷擾:若被申訴人是主管且情節重大,公司有權在調查期間對其處以暫時停職,以確保調查不受干擾(《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1條第1項)。
- 若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被害人雖依法向地方政府申訴,但仍得向雇主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30日內,雇主不得拒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2-2條第4項)。
(三) 提供必要協助
主動詢問被害人是否需要心理諮商或法律服務。
- 法律門檻: 500 人以上企業「強制」提供至少兩次諮商;500 人以下雖非強制,但積極提供將是公司盡責的強力法理證明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第4項)。
(四) 啟動公平調查
調查過程必須遵守以下五大原則:
- 不公開進行: 保護隱私。
- 客觀公正: 成員應具備性別意識。
- 充分答辯: 給予雙方陳述意見的機會。
- 避免重複詢問: 減少對被害人的二次傷害。
- 儘速處理: 接獲申訴翌日起 2 個月內須結案(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五) 懲戒與二度通知
若調查屬實,應對行為人進行適當懲戒(如記過、解僱)。若情節重大,可在知悉結果 30 天內不經預告解僱。
此外,處理結果亦須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
四、 性騷擾調查單位的組成:你的人員合法嗎?
依照《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不同規模的公司,調查單位的組成要求也不同:
| 僱用人數 | 組織要求 | 成員組成 |
|---|---|---|
| 未滿 30 人 | 得設立「申訴處理單位」 | 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注意性別比例。 |
| 30 人以上 | 應設立「申訴處理單位」 | 須有具性別意識之專家,「女性比例不得低於 1/2」。 |
| 100 人以上 | 應設立「申訴處理單位」及「申訴調查小組」 | 「申訴調查小組」須包含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 |
五、 匿名檢舉性騷擾,雇主如何處理?可以懲處嗎?
萬一接到匿名檢舉,雇主該怎麼辦?可以對被申訴人懲處嗎?這是個艱難且具爭議的問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性騷擾申訴必須由被害人具名提出」。
該案是勞保局接獲匿名檢舉後,透過問卷調查及電話訪談方式進行調查,最終認定性騷擾成立,並對被申訴人記申誡二次及調離主管職。被申訴人不服,認為是被惡意中傷,於是一狀告上法院。
法院認為這樣的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自始至終沒有被害人依法具名申訴,判決原處分違法,撤銷懲處。法院強調,要求具名並非刁難被害人,而是為了確保調查程序能夠核對證據,防止惡意黑函中傷。即使考量「寒蟬效應」,若被害人不願補正具名申訴,依法仍應不予受理。
但這是否代表雇主可以完全無視匿名檢舉?並非如此。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明定,雇主非因申訴而知悉時,仍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因此,雇主面對匿名檢舉時,仍應進行必要的調查與釐清。只是基於被申訴人的程序保障,尚難直接對其加以懲處。
六、關於跨單位性騷擾,雇主如何處理?誰負責調查?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3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若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但具有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行為人的雇主也應負相同責任,都必須依法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換言之,不論是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的雇主,都有積極處理義務。
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訴字第1441號判決中,一名市府公務員因對廠商員工進行性騷擾,經被害人向所屬單位(廠商)申訴,廠商調查後認為性騷擾屬實,被申訴人單位就依照廠商認定事實對被申訴人懲處。
該名公務員質疑被害人所屬單位(廠商)進行性騷擾調查的合法性?但法院認為,即使加害人與被害人分屬不同單位,只要有業務往來關係,被害人的雇主(廠商)仍負有調查義務,認定廠商的調查程序合法,駁回了公務員「球員兼裁判」的質疑,最終維持記過處分。
七、除了當事人訪談,還有什麼職場性騷擾調查方式?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6條,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但除了約訪外,實務上還有哪些調查方式呢?
(一) 問卷調查
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 年度訴更一字第 37 號判決中,一名國文科教師因在課堂上要求學生觀看「撩妹」影片並進行示範,以及使用具性暗示的諧音詞彙教學,遭學生檢舉構成性騷擾。校方性平會透過不具名問卷調查22 名學生,多數學生對事件細節的描述一致,並表達「超不舒服」、「噁心」等負面感受。
教師質疑問卷具誘導性且不具證據能力。但法院認為問卷採開放式作答,學生能自由表達,並非受到誘導,因此認定性騷擾成立。因此,即便採用不具名問卷,只要調查方式客觀、問題設計適當,且多數受訪者陳述具一致性,仍可作為性騷擾認定的有力證據。
(二) 現場模擬
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227 號判決中,劍道教練被指控在調整學生護具時,將手伸入上衣內觸碰胸部。儘管教練辯稱在公開場合、時間極短,不可能發生,但法院認定性騷擾成立,理由包括:
- 被害人陳述可信:兩名學生對事件細節描述一致,且無誣告動機。
- 模擬測試證實:調查小組實際模擬後發現,教練確實可能在調整護具時趁機觸碰。
- 事後反應異常:教練曾向學生道歉稱「不小心碰到」,事後態度轉變顯示心虛。
- 權力不對等:師生關係存在權勢差距,學生穿戴護具時難以反抗。
換言之,即使行為發生在公開場合且時間短暫,只要被害人陳述具一致性,加上實地模擬加以補強,仍可能被認定為性騷擾。
八、專業處置,是保護公司最好的防線
處理職場性騷擾,對雇主而言是一場法律與情理的考驗。一套完善的處理機制,不僅能滿足法律要求的「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更能展現企業守護員工的決心。身為雇主或人資主管,當事件發生時,切記「冷靜處理、依法通報、嚴謹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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