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廣告損失金額高達數億元,已成為消費者和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的夢魘!近年來,隨著網路購物的普及,詐欺手法也不斷翻新,讓消費者防不勝防。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並減輕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的法律風險和聲譽損害,政府終於出手了。《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新制上路,Google、Meta等巨頭都必須遵守新的防詐規範,這究竟會帶來什麼影響?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四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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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網路廣告平臺業者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係指透過網際網路平臺或版位,提供刊登或推播廣告服務並收取對價,且為民眾接觸廣告之最終端網路平臺業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5款)。以Dcard、Line等原本供用戶交流意見的網路平台為例,當其開始收費提供廣告刊登或推播服務時,即屬條例所定義的「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而須遵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
二、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留意遵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一)網路購物詐欺廣告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關注重點
網路購物詐欺犯罪是指透過網際網路散布虛假購物廣告,使民眾受騙而交付財產的詐欺行為。此類行為屬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義的「詐欺犯罪」,即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的詐欺行為。為從源頭打擊詐騙,立法者對「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課予相關防詐義務。
(二)經公告高風險、規模大的網路廣告平臺業者
考量各網路廣告平臺規模差異甚大,若統一適用相同防詐規範,將對小規模平台業者造成過重負擔,因此《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7條授權數位經濟主管機關(即數位發展部)定期公告符合一定規模標準的平台業者,使其適用本條例。
依照2024年9月16日公告《公告符合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名單》,境外的各大知名網路廣告平台,包括:Google LLC(Google、YouTube)、LY Corporation(Line)、Meta Platforms, Inc.(Facebook、Instagram)及TIKTOK PTE. LTD.(TikTok),已列入首波適用名單內。
關於規模認定標準,數位發展部於2024年9月16日公告《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計算基準》,需綜合考量以下兩項要件:
- 平臺被利用於刊登詐騙廣告之風險。
- 我國使用者占比,以平臺上我國每月獨立訪客數大於我國人口總數之百分之五為計算。
(三)非經公告高風險、規模大的網路廣告平臺業者
尚未被公告列入名單的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雖未被強制要求遵守防詐義務,但考量實施防詐機制已成為產業趨勢,業者若能提前部署規劃,不僅可提升產業競爭力,也能增進消費者信心,並降低未來處理消費糾紛的成本。因此,建議業者可依產業狀況適時導入相關防詐措施。
三、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四大防詐新制
(一)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提報法律代表
許多知名的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為境外公司,如首波列入適用名單的Google LLC(Google、YouTube)等。這些境外業者通常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營業所或住居所,也未設立分公司,若不強制其設立代表,將難以落實法定防詐措施。
為此,依照《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須以書面指定中華民國境內之我國國民、依法登記之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為其法律代表,並向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提報法律代表之姓名、名稱、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境外業者的法律代表肩負重要職責,包括擔任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之送達代收人,以及告知並協助業者執行詐欺防制措施之法令遵循等。
境外業者若未依法指定及提報法律代表,或其法律代表怠於通知或協助平台業者實施防詐措施,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未改善者,將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情節重大者,將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得召集專家審議會議,要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採取適當之流量管理措施(俗稱降網速);若仍未改正,得採取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等必要處置(《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9條第2項、第3項)。
(二)廣告內容不得涉及詐欺,且應實施風險管理措施
不論境外或境內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依照《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均應確保平臺上刊登或推播之廣告不含詐欺內容,並應建立下列風險管理措施:
1. 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之身分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對其網路廣告服務,應以數位簽章、快速身分識別機制或其他安全性相當之技術或方式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之身分。
參考《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驗證身分技術方式及詐欺防制計畫透明度報告格式內容》(2024年11月30日公告),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身分的方式分為遠距驗證和親臨驗證兩類。
採取遠距驗證時,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須傳送身分證明文件電子檔,並透過安全加密的資料傳輸識別技術來核實身分。常見的識別技術包括:數位簽章憑證、快速線上身分識別(Fast IDentity Online, FIDO)機制、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一次性密碼(One-Time Password, OTP)、銀行帳戶比對、本人手持身分證明文件視訊,以及生物特徵辨識等。
若採取親臨驗證,則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須親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 詐欺防制計畫與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對其網路廣告服務遭利用為詐欺犯罪之風險進行分析及評估,據以訂定合法、必要且有效之詐欺預防、偵測、辨識及應對之詐欺防制計畫,並以適當方式,每年發布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
詐欺防制計畫應參照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同業公會所發布之疑似詐欺廣告態樣,建立防制詐欺風險管理機制,並對高風險業務關係者採取必要強化管理措施(《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第3項)。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第4項授權數位發展部制定的《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驗證身分技術方式及詐欺防制計畫透明度報告格式內容》(2024年11月30日公告),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訂定之詐欺防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網路廣告刊播管理政策及程序。
(二)詐欺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三)詐欺預防、偵測、辨識、應對及通報機制。
(四)詐欺防制相關人員及資源配置。
(五)詐欺防制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六)詐欺防制措施整體持續改善機制。
(七)前六款之相關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方式。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發布之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點詐欺防制計畫之實施摘要。
(二)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廣告之統計數量及類型。
(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暫停提供用戶服務之統計數量。
(四)其他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若違反上述規定,未驗證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身分、未訂定詐欺防制計畫,或未發布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0條規定,將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將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強化平臺業者及廣告資訊的透明度
除了要求業者積極採取風險管理措施外,提高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及廣告資訊的透明度,有助於民眾辨識詐欺廣告,進而降低被騙風險。為此,《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8條及第31條,分別針對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資訊及廣告相關資訊,制定完整的揭露義務規範。
1.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資訊之揭露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8條,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揭露以下資訊:業者、代表人及法律代表之姓名或名稱,以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可快速直接聯繫之方式。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若未依規定公開揭露或揭露資訊不全,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0條,將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2. 廣告相關資訊之揭露
依照《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及《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2024年11月30日施行),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於其平臺刊登或推播廣告時,應於「廣告表層」揭露下列資訊:
(1) 標示為廣告之訊息。
(2) 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相關資訊。
委託刊播者係指為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自行或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個人。若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為自然人,應揭露其居住地區及身分證明文件所載姓名(如國民身分證、護照、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或其他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若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則應揭露其名稱或其他可資識別之資訊,以及其事務所或營業所在地區。
(3) 廣告依法須經許可者,其許可字號。
許多廣告於刊登前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譬如:醫療器材廣告、藥物廣告等,平臺業者必須取得並揭露相關許可字號資訊。
(4) 廣告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人工智慧生成之個人影像。
所謂「深度偽造」,係指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本人不實之言行,且足以使他人誤信為真之技術表現形式。這類非基於真實的影像內容,容易被不肖人士濫用,為避免誤導消費者,要求廣告平臺業者應做訊息之揭露。
若廣告版位空間有限,除標示為廣告之資訊外,其他資訊可於廣告表層顯示連結供平臺使用者點擊查詢。 若已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身分且非屬高風險業務關係,或委託刊播者即為出資者,得簡化僅揭露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資訊。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未依法揭露廣告相關資訊,將被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將被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0條)。
(四)建立詐欺廣告之處理機制
1. 對於詐欺廣告應採取必要處置,並將委刊資訊提供給司法警察機關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如知悉其刊登或推播之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時,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應主動或依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期限內,採取下列措施: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將該廣告之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等資訊,及廣告內含疑似涉及詐欺之網路通訊軟體帳號、電信號碼等相關資訊提供司法警察機關。
若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違反上述規定,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2條第2項,對於因誤信廣告內容而受有損害之人,應與廣告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知期限》(2024年11月30日公告):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其刊登或推播之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後,應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之期限為24小時。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其經營之平臺所刊登或播送之內容有涉及詐欺犯罪嫌疑情事者,應先行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與詐欺犯罪有關之內容。
除了民事連帶賠償責任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如未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9條規定,將被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罰鍰將提高至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且經專家審議會議後,得令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流量管理措施,若仍未改正,得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等必要處置。
另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若未提供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或未提供廣告中涉及詐欺之通訊軟體帳號、電信號碼等資訊予司法警察機關,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0條,將被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罰鍰將提高至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2. 對涉及詐欺廣告用戶應暫停提供服務
除了對於詐欺廣告內容採取必要處置外,若用戶刊播詐欺廣告、明顯涉及詐欺廣告,或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該用戶為明顯涉及詐欺帳號並令其暫停提供服務時,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於合理期間暫停提供服務。
若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違法繼續提供服務給涉案用戶,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2條第2項,對於因誤信廣告內容而受損害之人,應與廣告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2條第3項: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暫停提供服務,應秉持客觀、盡職、及時之原則審酌決定。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未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於合理期間暫停提供服務者,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將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9條第3項規定,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專家審議會議後,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採取適當之流量管理措施;仍未改正者,得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等必要處置。
3. 於合理期間保存足以重建使用者及個別交易之有關資料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除了必須處理詐欺廣告及涉案用戶外,還須保存足以重建使用者及個別交易的相關資料,包括電磁紀錄、文書、影像、物品、用戶註冊與身分確認資料、連線紀錄及交易紀錄等。這些資料必須在合理期間內保存,以供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調查詐欺犯罪時使用。當這些機關調取資料時,平臺業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內提供,並保存六個月供司法警察機關調查;若發生訴訟,則應延長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7條)。
若平臺業者未依調取通知提供資料,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1條,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將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時,罰鍰將提高至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並令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四、結論
隨著網路科技發展,詐欺犯罪手法日益多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特別規範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的防詐義務。平臺業者須建立廣告審核機制、保存交易資料、配合司法調查,並對於涉詐廣告及用戶採取必要處置。違反防詐義務者,除了需負連帶賠償責任外,還將面臨高額罰鍰與可能的流量管制措施。這些規範不僅加重平臺業者的法律責任,也有助於就源防制網路詐欺犯罪,保障消費者權益。若平臺業者對於相關法律義務有任何疑問,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以避免觸法或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延伸閱讀:
▍李明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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